[新闻] 金门海巡兵诱未成年少女上床 判刑2年缓

楼主: zxc17893 (嘻嘻)   2024-11-12 06:15:13
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05:502024/11/12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3.完整新闻标题:
金门海巡兵诱未成年少女上床 判刑2年缓刑5年赔偿百万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imgur.com/S1wjIG7.jpeg
金门海巡属一名阿兵哥阿德(化名),利用交友软件Omi结识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竟
与她发生3次性关系,还诱使小美拍摄裸照。(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金门海巡属一名阿兵哥阿德(化名),利用交友软件Omi结识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竟
与她发生3次性关系,还诱使小美拍摄裸照,阿德因而被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
引诱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无正当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拍摄少年之性影像等罪,应执
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禁止对小美实施妨害性自主、性剥削及
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一年内,向小美、小美母,各支付80万元、40万元之损害赔偿。另应
完成法治教育课程8场次。
判决指出,阿德于民国112年8月间,利用交友软件Omi结识小美,其明知小美为未满14岁之
未成年女子,于112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5日间,在金门县住处,与小美为发生3次性行为。
又基于引诱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之犯意,引诱小美拍摄性影像4张,传送给阿德2次。还持
有小美性影像2张(部)。另又在其住处,拍摄与小美之性影像1部。因小美母亲发现而报案

阿德行为时年仅21岁,又与小美为男女朋友,因关系亲密冲动行事,而为犯罪之行为,致触
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其犯罪情节、原因及背景,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
而显可悯恕,纵处以最轻本刑有期徒刑3年,犹法重情轻,乃均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
刑。
法院审酌,阿德明知小美为未满14岁之人,竟仍与之性交,并拍摄及诱使小美自行拍摄性影
像,以及无正当理由持有该等性影像之犯罪动机、手段、目的、所生对被害人身心正常发展
之危害、与小美为男女朋友之关系,以及无前案纪录,素行尚可,愿与被害人和解但未获接
受之犯后态度;兼衡其高职肄业、未婚、无子女、与家人同住、112年8月间入伍,服役于海
洋委员会海巡署,为现役军人。
一审法官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又引诱使少年自行
拍摄性影像,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又无正当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处有期徒刑7
月;又拍摄少年之性影像,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
护管束,并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向公库支付50万元,且接受法治教育4场次。
检察官提起上诉认为,被告利用小美之信任,且小美对性行为尚欠自主判断能力,而为本案
之性交、拍摄性影像等犯行,难认有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规定之适用,原审依该条规定予以
减刑,容有未当。且原审仅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谕知缓刑,有违比例原则、罪刑相当
原则,亦有未洽。
二审法官综合考量,原判决关于缓刑部分撤销。被告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禁
止对小美实施妨害性自主、性剥削及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及应于判决确定日起一年内,向
小美、小美母,各支付新台币80万元、40万元之损害赔偿。另应完成法治教育课程8场次。
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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