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
2.记者署名:
陈恩惠
3.完整新闻标题:
他让初识少女“转大人”挨告 幸获不追究可缓刑
4.完整新闻内文:
原民青年透过交友App认识配对成功少女,双方网聊没几次,急着见面带回家,5天内2度
相约共滚了4次床单,后遭少女家属提告,桃园地院审结,依2次对14岁女子性交罪,应执
行徒刑5月,缓刑2年付保护管束,并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20岁原民青年于2023年6月下旬,透过交友软件“探探”,与未成年少女
相识,明知少女尚未年满16岁,仍基于对14岁以上女子为性交犯意,分别于同年7月3日、
同年7月7日上午,在他位于桃园市住处,未违反少女意愿,发生性交行为各2次。经少女
告知其姊及母亲,由社工陪同向桃园市妇幼警察队报案。
警询、检方侦查中他均供称,认识被害少女后,曾于7月间在其桃园住家与少女发生性交
行为,但次数不记得;被害少女也证称,曾向被告男子表明自己14岁,去年7月初到被告
住家发生性行为,次数不记得。
法院开庭时,被告于准备程序时自白犯罪,合议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独任,经查被告无前科
,年纪甚轻,素行尚可,因一时失虑触法,犯后坦承犯行,堪认被告仍有改善可能,谕知
缓刑2年,以启自新,同时被告先前也无类似犯行,堪认此番所为属偶发性犯罪。
法官审酌,被告陈男明知少女只有14岁,对于性知识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与少女
发生性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念在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
可,虽有赔偿意愿,然因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而调解失败,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情
节、素行暨被告于警询及法院自述智识程度、工作、无须扶养家人、被害少女及其法定代
理人均无意追究被告责任等情状,量处主文之刑,并定应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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