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s1985 (╰|∵|╯)》之铭言:
: 【记者鲜明/台中报导】台中市1名陈姓易经兼职老师,去年6月在家以电脑下载名为“
: 罗莉收藏”的儿童及少年性影像,储存在电脑内观看完毕后删除,被警方以“ICACCops
: ”蒐证程式查知,同年8月前往其住处搜索,在电脑资源回收筒内查获已被删除的儿少
: 性影像电磁纪录,一审被依“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3月、缓刑2
: 年,须捐款8万元给公益团体。
顺带一提,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简字第一五三二号中,引述检察官起诉书中提
到的“不另行谕知不起诉处分”的内容:
三、报告意旨另以:被告明知“BitTorrent”(下称BT)应用程式属于Peer-to-Peer(即
点对点分布式网络架构,下称P2P)下载软件,使用该程式下载电磁纪录时,将同时上传
该电磁纪录供不特定之BT软件程式用户下载,竟基于以互联网供不特定人观览儿童或少
年性影像之犯意,于112年6月24日,在其台中市○○区○○路0段000号7楼之11住处,以
其所有之桌上型电脑透过IP位址61.58.***.**连结互联网使用“Bitcomet”软件,下载
并上传资料夹名称为“罗莉收藏”之儿童或少年性影像档案,容任其他使用该软件之不特
定网络使用者共享下载之。因认被告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1项之以其
他方式供他人观览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嫌。讯据被告固坦承有使用“Bitcomet”软件下
载儿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电磁纪录,惟坚决否认有何以互联网供不特定人观览儿童或少年
性影像罪嫌,辩称:伊真的不知道BT软件有上传档案的功能,伊以为那只是单纯的下载软
体等语。经查:
(一)警方使用之ICACCops程式蒐证得IP位址61.58.***.**于112年6月24日23时17分许,有
使用BT软件下载资料夹名称为“罗莉收藏”档案之纪录,且该档案中确有不详身分儿童或
少年之猥亵及性交影像等情,有员警蒐证档案光盘1片及影像撷图2张附卷为据。足证被告
于112年6月24日,有使用BT软件下载上开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电磁纪录无讹。
(二)然观诸BT软件虽为P2P传输软件所运作之模式,此等软件在电脑安装后,个人电脑即
会默认成可供分享档案之服务器,经下载完成之档案默认置放在分享资料夹内,处于随时
可供上传、散布之状态,则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观认知上,是否确有“下载档案之时必定同
时上传分享该档案”之认识,尚非无疑。又被告职业为小型批发商,兼职从事易经五术之
研修工作,此为被告自承在卷。堪认被告并非从事电子资讯相关业务之从业人员,对于电
脑软件之运作方式未必有充足、完全之了解。是以,被告主观上是否知悉使用BT软件下载
档案之同时,该档案亦会同步上传分享供其他BT软件使用者下载,尚属有疑,自难仅以被
告曾以BT软件下载前揭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档案,即迳将被告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
例第38条第1项之以其他方式供他人观览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嫌相绳。惟若认此部分成
立犯罪,因与被告经起诉之持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间,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
合犯,属法律上一罪关系,自为起诉效力所及,爰不另为不起诉之处分,并此叙明。
好笑的部分在于,除了下载功能之外,应还有上传的机制,相信知晓相关专业的应不可能
不知道
但反正清除不掉的结果,是整架都不能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