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儿到大陆工作...兽父侵犯他前女友!恶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4 13:28:50
※ 引述《RRADA (HIRO)》之铭言:
: 新北刘姓男子到大陆工作,临走前将前女友小美(化名)托付给他父亲照顾,让小美搬进
: 刘父家居住。不料刘父竟起色心,趁小美在卧室熟睡,全裸闯进她房内喊“爸爸知道妳
: 很想要”并强行侵犯,事后还传讯说“如果妳不嫌弃的话就让我爱上妳吧”,被小美告
: 上法院。全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依强制性交罪,处刘父3年9月徒刑。刘父上诉遭驳
: 回,可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八十六号刑事判决
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刘○灿固坦认A女为其儿子甲○○之前女友,于111年4月13日,A女系居住于其上
开居所内,其有于该日上午进入A女卧室等情,然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行,辩称:我
不是在该日上午9时许进入A女卧室,而是上午11时56分许才进去A女房间,因为A女没有穿
衣服,当时天气还很冷,我是要进去帮A女盖棉被;我没有做A女所指述的事,是A女要陷
害我,想要借机对我诈财;我和A女的LINE对话纪录可以显示我并没有要对A女进行强制性
交云云;辩护人亦为被告辩护称本件仅有A女之单一指述,其他证人均系听闻A女之转述,
无客观证据足以补强,LINE对话纪录可证明被告系无辜的云云。经查:
(一)就被告上开坦认部分,业据A女于侦查及原审审理、证人甲○○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
证述明确,并有A女手绘现场图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属实。
(二)被告确有于上开时、地,违反A女之意愿,以手抚摸A女之胸部及臀部,并将手指插入
A女之阴道内,而对A女为强制性交之行为:
⑴A女于侦查中证称:“被告是我前男友甲○○的爸爸,是从我跟前男友同居时开始认识
,大概半年,我跟甲○○同居在○○居所大概半年,住到发生事情当天我才离开。我遭被
告性侵,我在房间都会锁门,但那天我太累就忘了锁门,隔天大概早上8点多,我听到有
人开我的房门,睁开眼睛看到被告全身没穿走进来,我刚睡醒还反应不过来,被告就直接
扑过来,一开始先把我压在床上,摸我的身体,有摸我的胸部、臀部、生殖器,还有将手
指插入我的阴道内,我当下很惊吓,忘了当下有说什么,我有挣扎,有叫,有用手推被告
,但被告压在我身上,我很难挣脱。中间被告有讲一些知道我很想要之类的话,被告觉得
我很想跟他做爱,我很惊恐一直在叫,问被告干嘛这样,我有反抗,后面因为我力气太小
不知道怎么办,就哭出来,被告看到我哭才停手,起身拍我的屁股,笑一笑走出房间,说
没事了,我就赶快把门关上锁起来。我第一时间打给甲○○,告诉他发生的事,甲○○教
我先收东西,或先观察一下情况,趁被告不在时赶快走。我收完东西就赶快离开,先去超
商,我有联络朋友,大概跟朋友说发生什么事,朋友下班后就来跟我见面,我向朋友说发
生什么事,我朋友先帮忙安顿到1间旅馆,我住了1个礼拜,后来直接搬到台南,1个月后
才又回来北部租房子。我在案发后不知道1、2天有跟朋友去报案,也有验伤。我报案时穿
著有换过,因为已经过了几天,当时不是很敢去报案,后来朋友陪同才去报案。案发时是
早上,我在睡觉,平常我习惯裸睡,案发时我只有穿内裤而没有其他衣物,报案时内裤也
换过了。”等语。
⑵A女于原审审理中证称:“我跟前男友甲○○同居,后来因为他出国工作,就问我要不
要搬过去被告上开居所跟他的家人一起住。被告侵犯我身体,那天白天我还在睡觉,大概
上午8点多听到有人开我房门的声音,我睁开眼睛就看到被告走进来,连内裤都没有穿就
直接扑过来,被告一开始先压在我身上,后来开始摸我身体,我当时很紧张又很慌,被告
有要将手指伸到我的下体,被告有说‘爸爸知道妳很想要’,我那时候挣扎有说‘你现在
在干嘛’,还有大叫,因为我想会不会被告家里还有其他人在,会不会听到来救我,但那
时候家里没人。我有反抗,有用手想要去把被告拉走,那时我一直叫被告不要碰我,但被
告还是继续,被告有用手指插入我下体,到后面我受不了有哭,我哭了后被告有停手,他
就用开玩笑的语气,然后拍拍我屁股说没事之类的,就离开房间。伊电话联络甲○○,跟
他说发生的事,大概是说被告对我侵犯这件事,他叫我大概收一下比较重要的东西,趁被
告不注意时赶快先离开,我就在房间收重要的东西,然后趁被告不注意就走了。我于侦查
中之后有联络朋友李○○,朋友下班后就来跟我见面并帮忙安顿到旅馆等情是实在的。”
等语。
⑶经核A女于侦查及原审审理中,就111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其尚于卧室内睡觉,即遭被告
未穿衣服擅自闯入,其遭被告先以身体强行压住,被告称其想要进行性行为,其虽有反抗
并以言词表示反对,然被告仍以手抚摸其身体,并以手指插入其阴道内各情,皆为一致之
指述。至A女于原审审理中虽因已与案发时间间隔1年4月余,就细部情节记忆不再鲜明,
而就其究竟有无将卧室房门上锁、被告所为行为共历时多久等节无法为清楚之陈述,然仍
就被告之强制性交主要情节为与侦查中指述内容相合之证述,是A女所为证述显无内容前
后龃龉或不合之处。
⑷又证人甲○○于侦讯时明确证称:“111年4月13日早上8点或是7点40几分左右,A女有
跟我联络,当时她好像是打LINE给我,A女在哭,很难过,在说发生一件很严重的事。我
叫A女不要激动慢慢说,A女才说她昨天喝酒到凌晨才回家,喝醉忘了把门关起来就睡觉,
被告直接一丝不挂到A女房间,躺在A女旁边对她上下其手,手有摸,A女没说被告舔哪里
,我记得A女有说被告手指有插入她阴道,后来她把被告赶出去,将门反锁。我就跟A女说
不然她把重要东西收一收,等被告进房后赶快离开,去找朋友,我请她离开时跟我报备。
后来我还有关心A女状况,她的情绪难平复。”等语;于本院审理中复结称:“我于111年
4月13日约早上7点45分许接到A女以LINE打来的电话,她当时在哭。”等语甚明。证人甲
○○所听闻A女于通话中系哭着向其陈述发生之事,情绪低落等情,核与A女所证述因被告
之行为感到害怕而哭泣等语相符,而证人甲○○所证称其请A女赶快先离开被告上开居所
乙节,亦与A女证述情节相同,足佐A女所为指述内容并非凭空虚捏,可以采信。
⑸另证人李○○于侦查中亦结称:“我于111年4月13日有见到A女,她在她当时住处旁的
○○便利商店,她于该日早上大概9点打给我,说被她朋友的爸爸性侵未遂,我就去○○
找她。A女当时情绪蛮恐慌,我和A女是语音通话,她声音听起来在颤抖。我大概是在该日
晚上7、8点下班后去○○找A女 ,我看到A女时,她感觉蛮不稳定,看得出来出过事,问A
女 案发经过,她就崩溃,就哭,说她趁空档跑出来,只有带很简单的行李。我就跟A女说
要不要报警、验伤,隔天我的朋友带A女去报警,验伤也是那时候,我有帮A女订旅馆,她
自己1个人去睡旅馆,之后我就帮A女付房间钱,后面就没有再陪她,是过了几天又再去找
A女吃饭,吃饭时A女还是一样不太好,没有很明显的情绪,但讲到被告时会突然发抖。我
感觉这件事情好像超过A女的负荷,她之后还会不定期的哭,想到这件事就会哭。”等语
(参侦卷第229至233页)。是除证人李○○所证述于案发后帮忙安顿A女之经过,核与A
女 证述情节相合外,证人李○○所听闻A女于通话中情绪恐慌、声音颤抖,并于碰面后见
闻A女情绪崩溃、哭泣,之后A女 讲到被告便会发抖等情绪反应,倘非A女确有此等经历而
感觉痛苦,自无由显露该种情绪反应之理,亦可佐证A女前揭指述内容具相当凭信性,堪
予采信。
⑹再者,依被告所提供在案发后与A女间之LINE对话纪录撷图,显示略以:
被告:睡觉请关门穿衣服睡觉没事啦以后请放心睡觉(11:56)
被告:一定没有人吵你
被告:保证没事
A女 :所以你就可以擅自闯入我房间
A女 :你什么意思啊
被告:你没关门
A女 :我有关你不要自己在那边狡辩,你要不要问问你自己到底在干嘛......
被告:你现在去哪里
A女 :干你什么事
被告:不要再生气了这种事不会再发生了保证
A女 :你不要跟我说这些有的没的我不想听,你真的让我很不舒服......我现在看到你就
觉得恶心,你就算保证多少遍都没用,因为你就是侵犯了我的身体,我死都不会原谅你…
被告:我刚刚就是睡不着起来做了恶梦回家吧没事啦对不起
A女 :请你不要合理化自己的行为...这件事很严重,也并不会有人可以装没事
被告:下次睡觉穿衣服关门门把故障自己打开
被告:你知我知以后不会发生绝对保证没事
被告:女儿就是女儿不能越线
A女 :所以你当我眼睛瞎了吗,你把门打开什么都没穿,直接强压我做我不想做的事情,
我已经在挣扎拒绝你还硬要侵犯我,是我活该被你侵犯吗?我在我的房间不能有自己的隐
私吗,拜托你不要搞错欸,今天这整件事情都是你不对,你还有理由要推卸责任…还有我
不是你女儿,你没资格这样叫我,我们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于对话中于A女传送指责被告擅自闯入房间,强压于其身上,并侵犯其身体等讯息后,未
见被告有任何表示惊讶、迟疑或不明白之处,亦未否认有该等情事发生,仅推称是因为刚
刚做恶梦睡不着才有此等举动,且向A女道歉,并保证之后绝对不会再发生这种事,足见
被告就A女针对其违反A女意愿所为侵犯行为之指控,俱业予坦认,益征A女前揭所为遭被
告强制性交之证述内容,皆堪信为真实。
⑺另观诸被告于案发后又传送内容各为“打LINE给我可以吗我单身你单身我可能爱上你了
只是我年纪太大了不行这样有点距离会被笑话不敢说爱别人”、“如果你不嫌弃的话就让
我爱上你吧因为那个人也没有真心爱你”之讯息予A女,而证人甲○○传送予其母之讯息
中,亦提到“爸载她去吃东西”、“然后还叫她抱他”、“然后有摸她腿”、“然后问她
我跟她之间发生性的过程”、“之类的事”,足见被告对于A女显有相当之色欲,此亦得
补强A女上揭指述之可信性。
(三)从而,被告违反A女之意愿,以前述强暴手段将手指插入A女 阴道内为性交行为,其
主观上自系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所为无讹。
(四)被告及辩护人虽以前词置辩,然查:
⑴A女于侦查及原审审理中,就本件犯罪情节所为指述大致相符,并无龃龉,卷附前揭
LINE对话纪录撷图,业足以补强A女指述之凭信性。至证人甲○○、李○○所证述听闻自A
女 之案发情节,虽均系A女指述内容之累积,然其等所证述见闻、听闻A女于案发后之情
绪反应,则均得佐证A女确系遭被告以前述方式强制性交,始会因而情绪低落、哭泣,而
足以补强A女证述之凭信性。被告及辩护人犹辩称本件仅有A女 之单一指述云云,显与卷
存事证不合,不足为采。
⑵至A女于警询中固证称本件发生时间系于111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参侦卷第22、23页)
,而与其于侦讯及原审审理中所证述之该日早上8时许在时间上略有出入,然因本件系A女
于睡梦中突遭被告闯入卧室,在尚未完全清醒下,进而遭被告为前述抚摸胸部、臀部、以
手指插入阴道等强制性交行为,自难期A女得明确陈述精确之案发时间,自难执此遽谓A
女 系凭空虚捏。参以证人甲○○于侦讯中亦证称是在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或7时40分许,
接获A女通话中哭诉遭被告强制性交(参侦卷第195页),应认被告对A女为本件强制性交
犯行之时间系该日上午8时许。
⑶被告虽称其系于案发该日上午11时56分许才进入A女卧室云云,然依上开LINE对话纪录
撷图所示,该时间实系被告传送“睡觉请关门穿衣服睡觉没事啦以后请放心睡觉”之讯息
予A女,欲安抚A女之时间,且依其后之对话内容,亦可见系于A女离开被告上开居所后,
被告方传送该等讯息予A女,自已在本件强制性交行为发生后,是被告犹欲执此主张A女所
指述案发时间不对,进而欲抗辩A女指述全属虚伪云云,显无理由,本院自难凭采。
⑷再者,被告于警询中系抗辩A女是为了报复甲○○与其分手,且有计画引诱其上当云云
(参侦卷第18页),惟若被告确未侵入A女卧室为任何侵犯身体之行为,A女纵于其卧室内
不穿衣服睡觉,也与被告丝毫无涉,何来所谓引诱被告可言?被告后虽又改称系因A女没
有穿衣服,其系好意进入A女 卧室帮忙盖棉被云云,然被告在尚未进入A女卧室前,如何
可能先知悉A女未穿衣服且未盖棉被?益见其所为辩解显属事后卸责之词,不足为采。至
被告其余所辩A女是要对其诈财云云,全属其一己之凭空臆测,亦属无据。
(五)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其所辩均不足采,应予依法论科。
四、论罪: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之强制性交罪。
五、驳回上诉之理由:
(一)原判决认被告强制性交犯行事证明确,据以论罪科刑,审酌被告为满足一己之私欲,
利用A女借住其居所之机会,趁四下无人之机会,以上开强暴之方法违反A女之意愿,对A
女 为强制性交得逞,未尊重A女之性自主决定权,造成A女严重之身心受创,且犯罪后仍
未真诚面对己错、正视己非,尚且传送数则讯息予A女,欲借词其系因与A女间互有情愫,
试图淡化自己所为,并将其为本案犯行之责任全部推由A女承担,既未向A女道歉,亦未赔
偿或获得A女之谅解,毫无悔悟之心,犯后态度不佳,兼衡其素行、其于原审审理中自述
之智识程度、生活及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暨A女、检察官就量刑所表示之意见,量处有
期徒刑3年9月,经核其认事用法并无应予撤销之违误,且就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形皆予
审酌,客观上复无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限或轻重失衡之情形,量刑亦属妥适。至于原判决
虽认定本件发生时间为111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而非上午8时许,难谓无微疵,然此仅属
案发时间之细部上出入,就全案情节之认定并不生影响,应予维持。
(二)被告上诉否认犯罪,所为辩解均经本院指驳如前,自非有据。被告上诉为无理由,应
予驳回。
从整个情节看来,还以为有藕断丝连的关系
但实际上女方早已经不想要和被告来往了,只是因为男友在中国身不由己,因此才需要找
人陪伴
可是没想到最终搞成这种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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