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震惊全台的竹东少女命案,
犯案经过:
犯人五人持竹棍、安全帽殴打,
再将少女强押载运至更隐密的竹东河滨公园竹林大桥下,
用石块等坚硬物品或以拳打、脚踹要害。
并持石块敲击少女头部多次,还恐吓少女,
如果不接受强奸就会被打死,
最后性侵得逞,
随后除以言语羞辱极度践踏少女人格尊严外,
仍继续殴打,
少女不堪长时间凌虐倒地不起,
7人见状便将她扔在原地等死,
跑到卡拉OK欢唱。
一个多小时后,
犯人回到竹林大桥下查看见到少女死亡,
便将她弃置在旁偏僻草丛内,
再返回卡拉OK告诉其他人回到现场,
以砂石涂擦少女脸部,
使尸体容貌不复辨认,
隔日4人购买汽油后再回现场,点火焚尸。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日,
最高法院宣判,
现有证据显示被告5人杀人之犯意既均系出于间接、不确定故意,
而非程度上更为蓄意、严重之直接、确定故意,因此不符合两公约所谓“情节最重大之罪
”。
(两公约于2009年立法院通过两公约施行法,因此具备国内法效力。)
这么残暴、泯灭人性、造成死者生前极大痛苦的的犯案过程,
结果最后竟然判间接杀人?
我国间接杀人定义范围这么广哦?
有没有卦?
这样是不是间接在教导大众要杀人前要尽量凌虐性侵受害人久一点啊?
印度的强暴犯是不是很想移民台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