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下台湾省施行细则34-2条文字解读
你回复的分号但是( ; )
其实大致方向没有错
但是正确解读应该是“表其前后词句具同一地位。”
这是依据“法规标点符号用法表”
http://i.imgur.com/5z6Fh4u.jpg
所以看到这边
我们可以说分号后面提到“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 ”,是跟前面所述情事是相同地位。
但是重点来了
前面所述情事是指什么
这边我们要再看“者”这个字
再看一次34-2全文
“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办理原有建筑物之重建,且无法划定都市更新单元办理重建者,得依该合法建筑物原建筑容积建筑;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
依照“法制用字、用语之补充”,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反之亦然。
这里代表“者”就是当前面有“阐述的主体”时,后面不需再赘述。
也就是这条法规一定是规范某个“主体”
以34-2来看
规范的主体是指“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办理原有建筑物之重建,且无法划定都市更新单元办理重建者 ”
主体后面则是需要符合的条件,分成两项:
1.得依该合法建筑物原建筑容积建筑 。
2.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
也就是上述两项依照“法规标点符号用法表”,为相同地位,也就是原po你说的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是二择一即可。
但是大前提就是“主体”还是需要符合,34-2所规范“者”,就是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办理原有建筑物之重建,且无法划定都市更新单元办理重建的情形......大前提是没办法去除的。
到这边我可以再举2例说明
首先,如果说分号后可以直接独立于前面主体,那法条规范内容直接变成“或符合下列条件者,得于法定容积百分之二十限度内放宽其建筑容积”.....这样的话请问是规范什么事情?什么状况?什么情形?完全就会变成没有规范对象的法规。
第二,以其他法规为例,这边用公务人员俸给法来看
http://i.imgur.com/QLKfo9f.jpg
这边规范的就是“依限申请改叙核准者”,而后面分号的前后两段就是两种相同地位的不同态样。
因此,京华城案如果要用34-2
前提就是一定要是
“都市计画范围内屋龄三十年以上五层楼以下之公寓大厦合法建筑物,经所有权人同意办理原有建筑物之重建,且无法划定都市更新单元办理重建者”
以上参考
※ 引述《staff23 (笔名苏温永(志火伟大ㄟ))》之铭言:
: 难得有空发文
: 简单说一下
: 台北市能不能用台湾省的法律规范先不谈
: 但是学好标点符号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 台湾省施行细则34-2条的规定,在或什么什么那里,前面使用的是分号“;”代表前后是
: 两件不同的事情。
: 所以基本上要拿几楼或几年公寓大厦才符合资格,根本就是乱装。
: 不用怀疑,立法程序与技术中,对于标点符号也得要斤斤计较。
: 这告诉我们,有标点符号时,要小心观看。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