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记者是不是没有侦查不公开的义务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9-10 09:59:22
※ 引述《HSUGuangHan (蛋堡)》之铭言:
地检署设有发言人制度,
所以就算要适度公开,也是发言人讲,
发言人是谁?
就是襄阅主任检察官,
常会在电视新闻上看到穿西装、在演讲台讲话的那位就是。
襄阅主任就是地检署的第二把交椅,
仅次于检察长。
所以,
只要不是由发言人在公开讲的,
就会是泄密。
再来就是共犯:
刑法第 31 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
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 132 条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记者的消息,当然会是承办的相关人流出来的,
然后上面2条用一下,记者当然可以用刑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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