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oyhong (è—天愛大海)
2024-08-29 18:48:50因为近期发生的事件让我想到以前任职的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财报需要给全体股东负责,
做生意的时候有些钱不好出帐,
(当然很多钱最后被挪走私用)
于是公司利用公司员工和家人的名义开立人头公司,
针对采购商品,不论买价多少,
一律需要给予人头公司3%的回馈金,
名目就是佣金收入。
至于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变卖,
废料卖出的钱也全部进人头公司。
这种操作那间上市公司都还没爆出问题。
但是和他们做生意的都知道,
那些人头公司董事长只不过是橡皮图章,
实质收益人就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我想事件爆发的话,
那间公司的董事长一定会和这些人头公司撇清关系,
甚至告那些人头公司。
如果承认董事长是那些公司的实质收益人,
那么董事长涉及的是背信,属刑事。
但是告那些人头公司,就是属于民事纠纷,没事der
我也好想去检举一下,吃相真的很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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