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周姓男子昨天在图书馆,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他不听馆方制止,馆方报
: 警处理,不料,员警客气向他示出馆方“公告”,希望他配合馆方充电使用规定,他却一
: 再称“我不配合”,称他没违法,并要求不得拔掉他的电池否则要告强制罪,结果馆方告
: 他窃电,今天经警方依窃盗罪嫌移送法办。
他要求告'强制罪',其实有一点点(也就一点点)对
这就我常说的:看来是有读点书,背得出六法全书
但你会引顶多就律师的高度,还必需胜诉才有法官的高度
(嗯。。好吧,馆方告窃电也未必会成立,爬文看到推文里语焉不详
也许算微罪?到时馆方未必会胜诉)
现在会背两条法律搞到人有困扰的人变多了
连警方要执法都常被人背两条法条唬住
这是好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