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质疑立院:不能为调查而调查、查弊案后能够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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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亿
对于蓝白多数在立法院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强化立院调查权,宪法法庭今
(6)日言词辩论时,大法官黄昭元说,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调查权,而应是个辅助性,用白
话讲,“不能为调查而调查”,他还说,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宪法上所为的目的性权
力。查了弊案之后能够做什么?刑事责任吗?还是追究弹劾?
宪法法庭今日下午继续进行言词辩论。
在大法官询答部分,大法官黄昭元询问立法院代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6-2条第二项,
“裁判确定前之诉讼案件就其侦查或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
尚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本于职权处理中之案件,亦同”
。但第三项又说“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亦本于职权进行处
理相关案件时,调查委员会得停止调查”。这就是平行调查,根据第二项是立法院所可以
行使的范围,但为什么到第三项还可以“得不停止”,第二项、第三项之间有没有矛盾?
黄国昌说明时说,当初这个程序是在按照民进党再修正动议提出的。但黄昭元打断黄国昌
说话说,“对不起,那个程序不是我现在要(问)的,就算是全体立法委员一致赞成,它
还是能违宪”。
黄国昌则说,针对独立机关行使职权,它还是有事件性质差别。譬如,如果今天牵涉到的
是释字729号那样强度,就会适用第二项规定。但相对的如果今天是也是独立机关监察院
的调查,这时立法院与监察院的调查在不会相冲突下,我们选择不让立法院停止调查,并
不会有所谓机关权限相冲突问题。
但黄昭元则说,“我想我的理解会跟你不太一样。而且我觉得第三项在这个议题下,可能
从释字325到585大概都可能会有牴触啦,大概不可能如黄委员你所解释的这个样子”。
黄昭元说,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调查权,而是立法院调查权如释字585是个固有性的,但同
时也强调是个辅助性,也就是手段性权力,必须要有相对应目的性权力。用白话讲,“不
能为调查而调查,要看你调查结果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调查结果是在追究刑事责任,那
是检察机关的事情”,如果要追究公务员责任,宪法明文规定监察院才能对公务员违法失
职提起弹劾。
黄昭元说,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宪法上所为的目的性权力。查了弊案之后能够做什么
?刑事责任吗?还是追究弹劾?这是公务员责任,“这是一个核心争议,也是我的困惑所
在”。
民众党立委黄国昌说,对黄昭元的抽象概念,他要以具体案例说明。立法院行使调查权的
确是个手段性、辅助性权力。最近,当有一家国发基金投资公司联合再生在彰滨工业区违
法开发,立法院行使调查权时,监察院也同时在调查,并做出纠正报告。这是两条平行线
调查,各自履行宪法下的义务,彼此没有相冲突。“我们唯一有的抱怨是监察院,弹劾权
是他们专属的,为什么不行使他们专属的弹劾权”。
此外,黄国昌也说,台湾作为一个希望民主能够深化的国家,现实正面对的是“强行政、
弱国会”的宪政结构,当年做出释字585号后,他在2012年参加了一个国会改革小组,当
时制定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内容、限制、要件,刚他在这届立法院所提出的一模
一样,只不过,当初跟他合作的民主进步党。
黄国昌接续说,现在终于有机会把这个法案通过,他们希望释字585号能进一步,将台湾
的国会听证、调查制度法制化,落实释字585号用法律明定的要求。
监院秘书长李俊俋则说,释字585号解释规定很清楚,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受宪法保障者即
非立法院的调查范围。调查犯罪是司法院的司法侦查,调查公务员有无违法失职,是监察
院的调查权,请问立法院调查权的目的到底在查什么?还是查完后要送给监察院看看要不
要弹劾,送给司法机关有没有违法?如果还要送给监察院、司法院,那你调查要干嘛?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则补充说,在立法过程当中,有很多的事情是要了解清楚的。这必须透
过调查权行使才有办法解决。例如,之前花了那么多钱的前瞻预算治水,可是这次还是淹
大水,所以,我们治水预算是花到哪去了,它有没有效果。这个如果没有透过调查权去了
解事实,之后,行政院还要编治水预算,那我们之后还要再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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