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可以先宣判,然后过个几十天判决书才上网?
实务上就是有先宣判了,写判决书的时候才发现有错,
还打电话地检要求检察官上诉的。
那为什么我们要接受先宣判 再补交判决书?
只为了法官方便结案?
迟早都要交的判决书,先交晚交还不是都要交?
先宣判的结果,
就是这种嘱目案件,最多就只有新闻稿可以“参考”,
判决却无法在最热的时候, 被“公开检视”,
而“公开检视”是没有民意基础的司法、法官 的唯一正当性基础,
10几20几天后才偷偷摸摸上网, 谁还记得??
四十几万?
真是笑话,根本窃钩者铢!!
这种鸡毛蒜皮的案件,法官判起来效率真高、刑度真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