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智群认为,就郑文灿案,检察官手上证据可能不是很足够,不然不会四度声请搜索都被
驳
: 回、第三次申请收押才成功。
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
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刑事诉讼法第 101-2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虽有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而无羁押之必要者,得迳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非有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羁押。
不管交保还羁押,第一个要件都是犯罪嫌疑重大,要说证据不足......
差别只在会不会串供灭证,一个前行政院副院长(上面只剩院长跟总统),现任海基会会长
,都认为无影响力,
这标准还宽松,提高上去,根本没人符合羁押必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