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这一年因伤害一案被告上法院
一审被判三个月,但上诉之后,高院判无罪
节录部份判决书
告诉人之伤势究竟如何造成、有无可能因而心生不满、为了拿到和解金50万而为诬陷他人
,均仍有疑义,而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上开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况且此一验伤单
已有头部钝伤这个伤势为告诉人承认头部无外伤,故仍不足以直接推论或证明至“被告
伤害告诉人”此一主要之待证事实,自不能以主观之推想方式遽认被告犯罪。仍不能证
明被告确有公诉意旨所指伤害犯罪,原审未将具有互补性之证据详予观察,复未综合卷内
全部间接证据予以整体审酌,却不做为被告有利之认定,其判断即有违背证据法则,难认
妥适,综上所述,告诉人之指述单一且有瑕疵,另诊断证明及病历,则不足以为佐证其指
诉真实之信凭性相当之补强证据,排除合理性之怀疑,以形成被告犯伤害犯行之确信
怎么感觉高院的法官比地方法院法官还正常
难怪高院会发回给地院二次重新裁定,这次又驳回律师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