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爱上性侵我的人 但他必须对我负责” 少女勉强交往1年提告
自由时报 黄佳琳
15岁少女小梅(化名)刚失恋正在疗伤,苏姓闺密介绍在军中服役的邹男给予慰藉,没想到
邹男和小梅见面后,竟强拉没有性经验的小梅到摩铁,不顾小梅仍在生理期硬上得逞,小梅
观念守旧,认为“第1次破了就没有人爱”,于是勉强和邹男交往,但交往1年后心中疙瘩仍
抹不去,报警提告后,法官依强制性交罪判邹男徒刑3年8月。
判决指出,2021年3月,小梅和交往4个月的男友分手后,心情一直无法平抚,苏姓闺密见状
,主动提及可以介绍介绍在军中服役的邹男(现已退役),小梅和邹男透过聊天软件互加好
友后,隔了一周便在苏女的安排下,3人一起去唱歌。
唱完歌后,邹男主动提出载小梅回家,小梅同意后,邹男竟直接把车开到摩铁,没有性经验
的小梅吓傻不知如何反应,直到邹男脱光衣服想要发生性行为时,小梅才赶紧说自己生理期
来了,不适合发生亲密行为,但邹男不顾小梅感受,仍硬上得逞。
事后,观念守旧的小梅问邹男:“第1次破了是不是没有人爱”,邹男回她:“是”,小梅
自知“不会爱上性侵我的人,但他必须对我负责,我跟他没有感情”,两人勉强交往成为男
女朋友;不过,两人交往一年后,小梅心中疙瘩仍抹不去,分手后决定勇敢一次,报警提告
性侵。
高雄地院审理时,邹男否认犯行,辩称和小梅交往时发生的情爱行为都是你情我愿,没有强
迫对方,但法官发现,两人分手后,小梅曾主动向邹男提及“你第一天还没讲就做那种事,
而且我还跟你说不要”,邹男回她:“对不起,是我太冲动想得到你”,且综合相关事证,
认定邹男违反女方意愿强迫发生性行为,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判徒刑3年8
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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