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午安
找到吴思瑶的版性平法案
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 7 条
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主席依规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骂或涉及人身攻击之言词。
三、发言超过时间,不听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扰他人发言而不听制止。
五、破坏公物或暴力之肢体动作。
六、占据主席台或阻挠议事之进行。
七、胁迫他人为议事之作为或不作为。
八、携入危险物品。
九、对依法行使职权议事人员做不当之要求或干扰。
十、其他违反委员应共同遵守之规章。
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
吴思瑶:新增明定立法委员涉及性骚扰或性别岐视之言行时应交纪律委员会议处
第 30 条
立法委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者,由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主动调查、审议,作成处分建议后,
提报院会决定之。
纪律委员会不依前项规定进行调查、审议者,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吴思瑶:明定立法委员违反立法委员行为法有关规定, 经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主动调查后 ,
发现有涉及刑事责任者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应提报院会移送该管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
修正条文第三十条)
感想:第一项很好,之后有杯葛冲突时男立委就不能偷偷用肚子顶前面的女同事,黄国昌
反对的是,那有中国小三的立法委员要不要也送纪律委员会,这个案子很刻意,不是真的
想健全完善法规
第二项如果有涉及刑事,不用立法院移送
只要当事人或旁人检举,司法就会开始依法办理,立委在开会时间只有不被逮捕跟拘提,
他犯法一样要照法律走,真的要在会期逮捕,只要立法院同意就可以,感觉吴思瑶小姐不
太懂自己工作的地方
原始资料传送门
https://reurl.cc/qVZY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