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报
2.记者署名: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郑鸿威、杨雅涵、李明洁3律师涉组织犯罪遭押 高院驳回抗告确定
4.完整新闻内文:
执业律师郑鸿威被控勾结诈团首脑,借由律师陪同车手侦讯、法院声押阅卷的机会,指挥
年轻律师利用通讯软件telegram回传侦查内容,再由郑传交付给诈骗首脑掌握办案进度,
台北地检署认定郑鸿威、李明洁、杨雅涵涉组织犯罪明确,且有串灭证之虞,向法院声押
禁见获准。3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确定。
本案源于北检侦办一起投资理财诈欺案时,逮捕相关车手并声押,却从车手的手机中发现
李明洁及杨雅涵等律师趁著陪侦机会,记录检察官讯问笔录内容,或藉声押庭阅卷时,影
印或翻摄卷证资料后,传送侦查内容给郑鸿威,再由郑鸿威传给诈团首脑,协助幕后主嫌
成功逃过法律制裁。
检察官讯后,认为郑鸿威、李明洁、杨雅涵涉及组织犯罪明确,有串灭证之虞,2月2日向
法院声押禁见3人获准。
郑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北院以3人涉犯刑法第132条第3项之泄
密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后段之参与犯罪组织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诉讼
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的羁押事由,若仅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不
足以确保后续侦查程序顺利进行,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必要,裁定羁押禁见并无违误
或不当。
高院指郑鸿威、李明洁、杨雅涵抗告无理由,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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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社会组中的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