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东森新闻
2.记者署名:
EBC地产王 记者张琬聆
3.完整新闻标题:
卖不掉很痛苦还被当囤房 建商怒批不合理:根本是惩罚
4.完整新闻内文:
财政部敲定“囤房税2.0”的税率基准,针对建商持有余屋也须课税,税率从2%起算,最高
达4.8%,台湾省不动产开发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理事长黄启伦大叹,“卖不掉已经很痛苦,
政府却把产品当囤房,很不合理、意义被扭曲了”,只是惩罚建商,而且最终还是转嫁到消
费者身上。
财政部根据“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规划“囤房税2.0”,地方政府均应订定非自住住家用
房屋税差别税率,昨(6)日敲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类,第1类为出租申报达租金标准
及继承取得共有房屋,适用税率1.5%~2.4%;第2类为建商余屋,2年内适用税率2%~3.6%,超
过2年税率2%~4.8%;第3类为“非自住自出租非继承取得房屋”,适用税率2%~4.8%。
其中的建商余屋采全国一体适用,且非按“户数”而是“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1年以
内2%,超过1年、2年以内2.8%,超过2年、4年以内3.6%,超过4年、5年以内4.2%,超过5年
适用税率4.8%。
产品遭扭曲为囤房 建商怒被惩罚
“我相信全台每个建商的心声都一样!政府把贩卖的产品视为囤房相当不合理,房子卖不掉
已经很痛苦了,政府却扭曲囤房税的意义”,黄启伦连串砲轰囤房税2.0政策,对于政府为
了选举强行课征相当无奈,“我们当面向财政部多次表达看法,都不被采纳,如果是合理的
税制当然认同,但这根本是惩罚建商”。
黄启伦也举台北市蛋黄区为例,依照余屋5年课4.8%税率来看,由于是依照造价、地段率加
上囤房税率来计算,恐怕10多年后缴的囤房税就等于房价了。
台北市不动产开发公会日前便曾以中正区忠孝西路的房屋税来试算,台北市今年7月1日后的
房屋构造单价虽然是实际造价4成,但乘上路段率后就可能超过实际造价,以4.8%最高税率
核课房屋税,公式为100÷(100*40%*320%*4.8%) =16.28年,等于缴房屋税约16年,财产已
形同没收,这时都尚未到达更新重建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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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茂德建设新闻台也觉得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