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先说结论 没问题
国籍法 归化的部分有例外
第九条 第四款
4. 外国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三、因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所以归化没问题
但是第二十条 第四款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
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这里就没有例外
所以无法就任公职
法条就这样写
补充一下 宪法写的是 中华民国 不是 中国 也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民国疆域也没有写东起哪 西至哪
宪法也没有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
陆配问题完全可以适用国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