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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诉字第 470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伤害致死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9年度诉字第470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徐仁达
籍设基隆市○○区○○路00号0楼(基隆 ○○○○○○○○)
指定辩护人 本院公设辩护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伤害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9年度侦字第6049号),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徐仁达犯伤害罪,累犯,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徐仁达时常在址设台北市○○区○○○路0段00○0号之“站前地下街(由东至西有Z1
至Z10共10个出口、六号至一号广场共6个广场)”一带游荡。于民国109年2月26日上午9
时30分许,徐仁达行经站前地下街Z10出口附近时,思及身上缺钱而心情不佳,遂脚踢站
前地下街内商家椅子出气,后朝东往Z4出口方向走去,此举乃引起站前地下街管理人员叶
文杰注意而尾随在后,并通报在三、四号广场顾更之同事黄河清前往阻止徐仁达滋事,迨
徐仁达步行至站前地下街四号广场前,即遭在场等候之黄河清拦停,黄河清并招附近之某
赖姓保全人员一同拉住徐仁达,不久,叶文杰亦抵达现场,双方即发生争吵及拉扯,叶文
杰气愤不过,乃先以脚踢向徐仁达,遭黄河清及赖姓保全人员拉住双手之徐仁达怒气难抑
,竟基于伤害之单一犯意,以脚踢中叶文杰腹部,令叶文杰往后倾倒、以手支撑坐于地上
,后叶文杰起身向前再与徐仁达理论时,徐仁达续以脚踢及叶文杰腹部,继令叶文杰往后
倾倒、以手支撑坐于地上,致叶文杰受有左外后侧胸壁局部出血之伤害。不料,外观无恙
之叶文杰受徐仁达踢及腹部两次后,起身到旁坐于椅上,旋急性心脏病发作而倒地不起,
经送医急救不治死亡。嗣员警到场处理,而悉上情。
二、案经叶文珠告诉暨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
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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