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不论是检察官或法官都倾向说
政府已经不断宣导不要随便提供帐户给他人使用
因此不论你是参与投资或网络交友
提供帐户给他人使用都算是诈欺共犯
但近年来法界似乎反转看法
认为遭恋爱诈骗提供帐户给诈骗集团使用的人也算被害人
因此不算共犯
似乎有纵放诈团的迹象
https://bit.ly/45pr3JP
https://bit.ly/3ZTwVd9
但你会认为一个你没见过面的网友
跟你谈网恋
(对方像是什么石油大亨、FBI、外国富豪、交友软件认识不久的女生)
你就提供帐户的人该被保护吗?
近年来许多提供帐户的人不断被这样放掉
一直追不到上游去
难怪诈欺案件越来越多
某种程度不也是检察官及法官自找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