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恐吓罪是个人法益的犯罪,不是社会法益的犯罪。
现在查出行为人和被害人串通,自导自演。
所以恐吓的人没有吓被害人的故意,
被害人也没有被吓到的结果,恐吓要成立真的蛮难的。
羁押前提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就不成立了。
其他避免反复施行同一犯行,一直吓Lin bay好油。
也不会吓到他,反复施行有何避免的必要也很难论断。
真搞不懂有何羁押的必要!!!
法官也认为,此案所涉及的社会评论,影响层面广泛、讨论者众,议题仍在被社会关注中
,除许男涉犯相关证据,另衡量许男人身自由之保障、自由评论公共事务、在社群网络使
用真实身份以对自己言论负责之公共秩序之维护、刑事追诉及诉讼程序之进行,并无其他
有效之替代方式,足以达成维护公共秩序及避免反复实施同一犯行,而裁定羁押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