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同婚法案险遭阉割!苏贞昌在高层会议上

楼主: princeps (princeps)   2023-09-30 02:08:58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司法院2017年提出“释字第748号解释”,要在2年内完成同性婚姻的立法或修法,否则该法
条违宪后该法条将直接失效,同志可以比照异性婚姻直接登记,但民法、户籍法等配套未修
,如果直接失效定会引发混乱,为了处理同性婚姻,行政院要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三读
修法。苏贞昌在书中透露,他是2019年1月14日上任,距离5月24日修法大限只剩4个月。当
时府、院、党苦思专法名称,如果叫“伴侣法”恐有违宪之虞,若称“同性婚姻法”,反同
团体跳脚,因此连名称都未定。
其余恕删。本段新闻撰写有误。
按释字第748解释:...(民法)现行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
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于此范围内,
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违。 ...凡此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不符。
以上解释现行民法婚姻章漏未规定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第22条、第7条。
大法官又:虑及本案之复杂性及争议性,或需较长之立法审议期间;又为避免立法延宕,
导致规范不足之违宪状态无限期持续,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
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
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
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亲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
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大法官知道本案争议之大,有可能在两年内无法完成修法。所以大法官直接让声请人再等
待两年,两年后,国民仍无共识,立法仍然延宕,就可以直接按照本意旨按民法原文登记
结婚。大法官亦知道任意宣告民法婚姻章逾期失效会造成混乱,所以不宣告它逾期失效。
又按:...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解
释而改变。
大法官该说的都说了。就算苏贞昌不拍桌,行政院送不出草案,立法院过不了什么施行法,
都不会影响本解释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的结果。甚至是更为平等,因为这样当事
人大可直接以现行民法登记结婚。不会有什么释字748施行法这种不干不脆欲盖弥彰的标题
,也不会有人出来写什么护国四年,好像同性婚姻不是大法官所宣示的宪法价值,而是行
政部门跟党的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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