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名誉就会有警察上门抓人
什么时候妨碍名誉这么重的罪了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什么国家妨碍名誉这么可怕啊?
不可能是台湾吧?
有人玻璃心到这种地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