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basaurGo (Ash)》之铭言:
: 哪里有违建,是过既有建筑法规之后的
: 直接该地址不能收发信件
: 水电费不能缴交
: 直到拆除
: 这样不就很快就有成效
: 连住的水电都没办法缴不能正常使用
: 这样违建的目的地直接阻断
: 这样跟老郭一样粗暴好用
: 不是吗
这种建筑法老早有一条就帮忙解套了
第 73 条
建筑物非经领得使用执照,不准接水、接电及使用。但直辖市、县(市)政府认有左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筑物接用水、电相关规定:
一、偏远地区且非属都市计画地区之建筑物。
二、因兴办公共设施所需而拆迁具整建需要且无碍都市计画发展之建筑物。
三、天然灾害损坏需安置及修复之建筑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筑物。
因为这条 所以各县市政府都有相关的规定
新北市未领得使用执照建筑物申请接用水电办法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200000002300-1090902
第二条
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
四款所定情事者,得依本办法申请接用水、电。但有倾颓、朽坏或经本府
通知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一、供居住并有居住事实,且已为户籍登记。
二、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筑完成,并经本府民政局或新
北市各区公所(以下简称区公所)登记之寺庙及列册辅导之神坛,且
使用范围及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签报本府核准。
基本上民国92年盖的违建在水电方面是解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