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温于德
翻脸!郭台强控欠款4500万 魏德圣公司将被查封
曾出资替知名导演魏德圣拍摄“赛德克.巴莱”的中影、鑫鸿国际投资董事长郭台强,指控
魏德圣欠款4500万元未还,向台北地院声请强制执行,魏经两度抗告均遭驳回,北院并于本
月7日裁定进行强制执行,对魏及其创办的果子电影公司发出查封命令。
去年郭台强的鑫鸿国际投资告诉北院,果子电影前年7月7日签下1纸4500万元的本票,但直
到去年11月30日仍未付款,因此声请强制执行,获北院裁准。
魏德圣的果子电影公司认为,鑫鸿国际投资的关系企业、即中影国际公司,于2011年5月20
日就“赛德克.巴莱”制作案签订买卖契约书,双方约定由中影给付果子电影4亿多元作为
转让“赛德克.巴莱”部分著作权的对价,所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中影竟趁魏
德圣拍影片忙碌之际,要求魏再签下本票以供担保。
魏德圣、果子电影强调,鑫鸿国际投资从未支付“赛德克.巴莱”著作权的买卖价金等费用
,而魏德圣、果子电影之所以会签下本票,也是迫于中影公司的帐务要求,实际上双方并无
债务债权关系存在;何况本票并未载明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鑫鸿国际投资却从未提示本
票要求付款,故请求废弃原裁定。
北院认为,经原审审查,该本票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所以属于有效本票而裁准强制执行,
至于魏德圣、果子电影虽辩称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并非本件必须审究的范围,驳回魏
德圣、果子电影的抗告。
魏德圣、果子电影仍不服,再度抗告,北院进一步说明,执票人鑫鸿国际投资依票据法规定
,声请法院裁准强制执行,属于非讼事件,所以法院只需依非讼事件程序审查本票,不需确
定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如发票人就票据债务有所争执,应由发票人提起民事确认诉解,
二度驳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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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支持哪一方呢?中影还是未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