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ubike停著没锁被干走要提告我会受理侵占,
但不是刑法335条的侵占,也不是侵占遗失物,
我说的是337条“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
实务上警察的做法是找得到人就窃盗,(绩效)
找不到人就侵占遗失物,
但我认为这两种都是错误适用,
虽然没多少人同意我的看法就是惹QQ
我之前遇过一次,
一个吸毒的把人家插在机车上忘了拔的钥匙干走,虽然明知道他八成是打算等之后有机会再
回来偷车,但没办法证明犯意,所以我即便有找到涉嫌人还是送侵占,最后检察官也是依我
送的侵占简易判决。
另外租借ubike真的要多注意,
之前在桃园常常碰到有学生归还之后,ubike又被其他人骑走,当事人是几乎都说有扣好,
但当下没录影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问题,这还不是偶尔才发生,所以之后我自己归还的时候
一定录影,因为公司一定把遗失的责任全归到租借人身上。
最后,你想告什么警察就要受理什么,
警察没有权利决定你“告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