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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
候选人散布不实讯息有没有刑责?检察总长邢泰钊说话了
4.完整新闻内文:
候选人散布不实讯息有没有刑责?检察总长邢泰钊说话了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7/12/4362444_1_1.jpg
检察总长邢泰钊12日说明最高检选举查察业务。(记者吴政峰摄)
2023/07/12 23:09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邢泰钊12日在法务部召开选举查察业务记
者会,针对候选人乱讲话、散布不实讯息,是否涉及刑责?邢泰钊说明,如果是“自辩”
,不牵涉到他人,不构成意图使人不当选罪,但若损及其他候选人,仍构成意图使人不当
选罪,最重可处5年刑。
邢泰钊表示,选举假讯息的质和量爆炸性成长,以中央选举为例,2016年受理5件,起诉1
人,但到了2020年,受理件数高达849件,起诉21人,可见其严重性。
拟参选人或候选人在网络或电子媒体上传播不实讯息,是否构成意图使人不当选罪?邢泰
钊说,如果只是“自辩”,不会构成该罪,但若自辩内容损及他人名誉、信用,则可能涉
犯刑法第310条的诽谤罪或第313条的妨害信用罪,分别可处1年、2年以下徒刑。
邢泰钊强调,若自辩言论损及其他候选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则构成意图使人不当选罪
,得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言论如损及他人并造成民事损害,则被害人依其损害
程度举证,可请求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近期讨论热度最高的AI深度伪造影音、图像、文字,如被用来深伪公众人物声音或影像,
向不特定民众散布,藉以丑化敌对政营,触犯何种刑事责任?邢泰钊指出,可能构成总统
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90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条规定,可处7年以下徒刑;除选举
法规,另可能构成刑法第210条、220条等伪造准文书罪;第309条公然侮辱罪;第310条诽
谤罪;第313条妨害信用罪;著作权法第92条擅自改作罪;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2条非法变
更罪。
邢泰钊说明,候选人如发现遭人深伪,可填具申请书并缴纳费用,向警察机关申请鉴识,
一旦鉴定确为伪造,则可向广播电视事业、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应用程式服务
提供者申请停播或下架,业者若未依规定,则可处2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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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0.0+ 赖清德那天有讲到侯友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