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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三读通过!删除“霸王条款” 保障原住民权益
2023-05-26 22:25
联合报/ 记者屈彦辰
《矿业法》修正案今(26)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迎来重大变革。本次修法删除矿采不需地主同意的“霸王条款”,并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为基础,落实保障原住民权益,且规范相关资讯须透明公开。
矿业法第31、47条被称为“霸王条款”。依据原条文,当矿业公司的矿权到期前可申请延展,政府原则允许继续延长矿权,特殊例外才能驳回,驳回后可能还要补偿业者的损失;47条是当土地主反对矿业公司征用土地时,矿业公司只要作出一定的补偿依旧可以使用土地。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矿业法》修正案,删除“霸王条款”。主管机关应针对主要矿种蕴藏量、产业需求、国际供需等事项,每5年定期检讨提出整体产业政策评估报告并公告。原住民若基于传统文化、祭仪或自用等非营利目的而采取矿物,免申办矿业权,相关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
本次修法亦要求申请设定探矿权者,申请应检具探矿构想书图及矿场环境维护计画,内容包含叙明水土保持、矿场安全措施、矿害预防及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再叙明申请采取量及经济效益评估。
特定地域申请设定矿业权者不予核准,例如在环境敏感地区内,依其划设法令,应征得该管机关同意而未同意,也明定国家公园区域不得采矿。
申请矿权者应将其文件刊登于指定网站,在矿业申请地的公所、村里办公室及部落公布栏公开展览30日,供民众、团体及机关于刊登或公开展览期间表达意见后,举行说明会听取意见,且通知土地与建筑物所有人及使用权人参与。
矿业申请人也应将书面意见及说明会纪录汇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探矿构想书图、开采构想书图的审查。在主管机关做成准驳矿业权的决定后,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相关规定,主动公开于指定网站。
另外,申请矿业权展限者应检具矿场关闭计画。矿业用地位于私有土地者,也应提供土地与建筑物所有人及使用权人的同意文件;位于公有土地者,则需提供土地管理机关及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文件。
业者使用土地,应检具开采及施工计画书图、矿场关闭计画、主管机关指定的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就其必须使用面积、可开采总量及最终高程予以核定矿业用地。
若矿业用地位于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公有土地,业者应于矿业用地核定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其同意事项的表决结果未获通过者,不予核定矿业用地。业者办理咨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参与,及部落应行注意事项的指引,由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公告之。
业者于修正条文施行前,已核定的矿业用地位于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公有土地,业者未曾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者,应于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办理。业者应提出践行前项规定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咨商同意或参与方式之相关文件,送主管机关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备查。若同意事项的表决结果未获通过,或经主管机关会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认有延宕程序情形者,主管机关应令业者停止探采矿工程。
在84年10月20日前已核定的矿业用地,未曾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且面积大于二公顷者,如最近五年内年平均生产量在5万公吨以上,或位于保安林或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者,应自修正条文施行日起算三年内,进行环评;最近五年内年平均生产量未达5万公吨,且非位于保安林或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者,应自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内,进行环评。
修正条文施行前核定的矿业用地,已开工的地下矿场未受相关法规停止开采处分者,于修正施行后,有新掘进坑道继续开采的需求,业者应于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内,就所规划新掘进坑道的土地范围,依第47条规定申请核定矿业用地。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环境影响评估法第5条所定情形,应自主管机关通知之日起算一年内,依规定办理原住民族或部落咨商同意或参与,或环境影响评估。
此外,主管机关应提拨依第62条规定所收矿产权利金之一部分,作为必要之回馈措施所需经费。回馈措施之内容、计算方式、回馈对象、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罚则部分,本次修法增订第78条,包括未依规定实施整复或防灾措施者、未依修正条文第65条通知改善或暂行停止探采矿工程者,或未依修正条文第76条第8项,未依第76条第一项第一款办理环评之书件或审查结论内容办理者,将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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