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最高行大法庭裁定:测速取缔标志300公尺内 驾驶超速要罚
4.完整新闻内文: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号裁定,宣示“对于行驶于一般
道路上汽车在通过警告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之违反速限规定行为不因
该仪器未位于该距离范围内而不得予以裁罚”,也就是说,不论警察把测速仪设在哪
,只要车辆超速违规地点在警告标志后方100-300公尺内,就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
规定,可以裁罚;但若超速行为已超过警告标志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块标志,否则警
方不可开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
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设置测速取缔标志”。实务上常见驾驶人
超速收到罚单后,依据该条规定,主张警察的雷射测速仪位置,与警告标志的距离已超过
300公尺,兴讼要求撤销罚单。
法院目前有两派见解,多数见解认为,不论测速仪设立在哪,只要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在警
告标志之后100-300公尺内,就应该罚;少数见解则认为,测速仪应该设在警告标示后100
-300公尺内,不论超速违规地点在哪,只要拍到,就可处罚。
由于见解已有歧异,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出手统一见解,24日裁定“对于行驶于一般道路
上,汽车在通过警告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之违反速限规定行为,以非固定
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予以取缔,不因该仪器未位于该距离范围内,致使举发程序
违反民国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而不得予以
裁罚。”
最高行说明,汽车在警告标志后100到300公尺距离范围内的超速,不因测速仪器未位于该
距离范围内,而不得裁罚。取缔超速以能摄取清晰正确的影像及行车速度数据为主要考量
,应容许执法者因仪器操作条件及取缔当时的天候、地理等外在影响因素,机动调整与汽
车标的的相对距离及适当位置,故不因使用的测速仪未在距离范围内,即认举发违法。也
就是不论警察把测速仪设立在哪,只要车辆超速违规地点在警告标志后方100-300公尺内
,就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可以裁罚。
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进一步表示,依照大法庭裁定意旨延伸解释,若驾驶人超速地点不
在警告标志100-300公尺之内,即使被拍下,警方仍不得开罚,除非另设一块警告标志。
本案源于一名男子2020年6月23日下午3时49分许,开车行经新竹市香山区台1线南下88.2
公里,距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203公尺处,被新竹市警局员警以测速仪测得行车速
度每小时98公里(该路段速限60公里),依违反道交条例第40条规定,迳行制单举发,裁
罚1800元。
男子不服,主张警告标志距离测速仪450公尺,已超过300公尺的上限,兴讼要求撤销罚单
,合议庭认为见解有歧异,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大法庭24日作成裁定,并指男子的超速
地点距离警告标志203公尺,在100-300公尺内,员警开罚有理,驳回其诉,全案确定。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12074
6.备注:为了一千八被打肿脸..
控制不了自己的脚就乖乖缴钱当医药费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