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药师怎不自己开药局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5-08 15:21:58
: 推 cawba: 药师开的店还要跟卖成药的药店竞争 你只赢 1.171.215.88 05/08 14:54
: → cawba: 在能卖处方签的药 但是一般药店店面自己的 1.171.215.88 05/08 14:55
: → cawba: 然后一个礼拜开七天 只有老板板娘两人 要跟 1.171.215.88 05/08 14:56
: → cawba: 这种店拼的话根本没什么利润 只能看药师公 1.171.215.88 05/08 14:57
: → cawba: 会看能不能推动立法 把没有药师证的店设落 1.171.215.88 05/08 14:57
: → cawba: 日条款 变成只有药师可以开药店 1.171.215.88 05/08 14:57
相关法规条文:商业登记法第9条
函释字号:经商字第10902411970号
发布日期:109年5月5日
△符合药事法规定之药局始得以药局名称办理商业登记
一、本案经洽卫生福利部前揭函略以:“...二、依据药事法第19条及第34条规定,药局
系指药师或药剂生亲自主持,依法执行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专业人员执业场所,与医师
、律师、会计师等专门职业人员执行业务处所性质相同,非一般商号皆得以“药局”为名
称,且药局兼营药品零售业务系属药师执行业务范围,非依商业登记法而来,自非属营利
事业,先予叙明。三、有关药局业务范围,可依法执行“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并得兼
营“药品零售业务”。至其他药事法针对药品贩卖业者、药品制造业者所规定药品输入、
输出、批发及制造业,皆非药局所得从事项目。四、贵部倘认药局除执行药品调剂及零售
药品业务外,并有贩售非药品商品,其型态已非单纯专业人员执行业务之场所,拟同意符
合药事法第19条及第34条规定领得药局执照者,得以‘药局’名称办理商业登记,亦得登
记其他非药事法第19条第2项所定业务之营业项目,本部予以尊重,惟办理商业登记前,
仍应确认已符合药事法第19条及第34条规定领得药局执照,且不得登记药品输入、输出、
批发及制造业”。
二、综上,符合前揭药事法规定领有药局执照者,兼营药品零售业务系属药师执行业务范
围,不适用商业登记法规定;至经营非药品所营业务者,得以“药局”名称办理商业登记
,并得登记其他非药事法第19条第2项所定业务之营业项目,惟不得登记药品输入、输出
、批发及制造业。
三、本部98年10月7日经商字第09802364180号函不再援用。
(经济部109年5月5日经商字第10902411970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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