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林嘉东
3.完整新闻标题:
电脑工程师与少女嘿咻不举 20万元与家属和解获缓刑
4.完整新闻内文:
李姓电脑工程师在脸书结识少女小茹(化名),网交不到4个月,就急着把小茹带回家上
下其手;未料,“小弟弟”不举,未能插入,小茹父亲获知后怒告。基隆地院审理时,李
男坦承犯行,允诺赔偿小茹父亲20万元,取得小茹父亲原谅,才获判缓刑。
判决指出,李姓电脑工程师前年3月透过社群软件脸书,结识还在念国一的小茹后,不到4
个月,就把小茹约回家。
李男被控将小茹带回家后,把小茹衣服脱光,以手抚摸小茹胸部、下体;未料,突然不举
,仅在小茹下体外游移,未能插入。
小茹父亲发觉小茹出门总爱打扮,行为异常,几经追问才知道,小茹正与一名李姓电脑工
程师交往,还差一点被李男“破处”,委任律师控告李男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未遂
。
法院审理时,李坦承犯行,但他并未违反小茹意愿,愿意赔偿小茹家人20万元,并已先支
付小茹父亲10万元。法官审酌李男犯后态度良好,已与李男父亲达成和解,小茹父亲也同
意给予李男缓刑机会,因此,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未遂罪,判处李男10月徒刑。缓
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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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附录论罪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227条
(未成年人)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项、第3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