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跟未满16岁国中学生发生性行为,在国外是重罪,在台湾其实也是。依据刑法227条
,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罪一罚下,累加刑罚都非常重。例如,下面这个新闻里面的
倪姓社工师,一共犯罪七次,判刑25年。
https://n.yam.com/Article/20150731185847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95926
不过,最近的一个案例,却颠覆大家过去对这种行为是重罪的印象,下面这个新闻,一样
姓倪,
状况类似=>(畏惧教练权势不敢反抗),
次数不难推算=>(国三期间,多次被倪叫进教练休息室发生性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每周
会有两到三次,每个月至少一次)
这位倪性教练最后判刑2年3个月,连之前只做7次的倪性社工师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如此
巨大差异,有谁可以开示一下?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222/707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