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借住同事家搞上他妹妹 台中男欢爱少女3

楼主: MikaHakkinen (一人中风,全家发疯)   2023-01-16 0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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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记者陈宏睿/台中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借住同事家搞上他妹妹 台中男欢爱少女3次得吃4年牢饭
4.完整新闻内文:
2023-01-15 11:38
台中市饶姓男子在2020年间,曾借住同事家,期间认识同事年仅13岁的妹妹,饶利用少女
对性懵懂,前年4月间,双方合意在少女房间内发生3次性关系,后来因少女父母发现后报
警,台中地院审酌饶犯行时19岁,非成年人,判刑4年。饶上诉二审后,仍维持原判。
判决指出,饶姓男子在2020年间曾借住同事位于北屯区的住家,期间认识同事未成年的妹
妹,饶明知少女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判断力都未成熟,但仍利用机会,在前年4月间,
在少女的房间内,在不违反少女意愿下,发生3次性关系,不过后来因少女父母察觉异状
,报警处理。
饶男在警询时,即承认涉案,辩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关系是少女同意的,全案依
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办。
全案一审时,根据饶男供词、少女证词,以及医院验伤单等证据,认定饶男涉犯妨害性自
主事证明确,而少女在案发时年仅13岁,而饶男是19岁,饶男不是成年人,所以不用再依
儿少法规定,加重其刑,全案因赔偿金额,无法与家属达成共识,饶未与家属和解,依3
次犯行,分别判处3年2月徒刑,应执行4年。
饶男认为判刑过重,上诉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酌,少女在案发时年仅13岁,智虑较平常
之人低下,饶男在跟少女交往时,已明确知道少女年龄,但仍与少女发生性关系,事后也
没有获得少女父母谅解,不认定全案有何情轻法重、情堪悯恕的情事,不适用减刑规定,
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台中市饶姓男子借住同事家时,与同事未成年妹妹发生关系,台中高分院判刑4年。图/
本报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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