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
妓女会以前被当成歧视
不就是因为这个工作的特性
诸如
不符合当时风俗道德
高风险低报酬
甚至可能牵扯到人身买卖之类的吗?
那现在性交易在台湾合法化
只是没有设立所谓的指定场所
事实上很多人都在卖身
也很多人都在买春
那妓女这个词
目前还带有侮辱意味吗?
要如何解释这个词的侮辱性质呢?
我就纯粹好奇想知道大家的看法而已
※ 引述《bUnUd (妖尼姑!!妖尼姑!)》之铭言
: 为配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修正不合时宜用语,
: 行政院会通过法务部拟具的“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9条之1修正草案,主要
: 是将影响女性尊严的“妓女户”一词改为“性交易场所”
: 法务部指出,“中华民国刑法”第231条之罪于民国88年3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后,对于修
: 正前原已依法登记许可的性工作经营者,不适用之。
: 使用“妓女户”之用词影响女性尊严
: 博恩《妓女论》 女权团体睡着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