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郭建伸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三读 诱使儿少拍性影像最重关10年、散布者7年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郭建伸台北10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部分条文,提高拍摄、发布儿少性影像罚则;无科学、教育、医疗等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
影像者,过去是行政罚,新法明定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并科罚金,并规范境外犯散
布。
防止性侵影像传播 立院三读增网络业者下架机制
为避免儿少性影像在网络传播,新法也明定,网络平台业者发现儿少性剥削犯罪嫌疑情事
,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并至少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若违反相关规定而
无正当理由,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得按次
处罚。
网红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术制作换脸谜片等,以及韩国N号房事件等引发社会关注;行
政院会去年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过防制性暴力等4项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
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提高招募拍摄、散布、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少性影像刑责。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透过招募、引诱等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自拍、制造性影像,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散布儿少性影像,则处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无科学、教育、医疗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性影像者,过去是行政罚,三读通过条
文则明定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并科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通过条文将境外犯散布儿少性影像罪也纳入处罚,并明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
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
分的资讯,违者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除了被害人中途学校条文由行政院订定施行日期,其余修正条文自
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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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你各位阿
现在连持有儿少性影片都有罪了阿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