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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2.记者署名: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他撞死突然换车道骑士遭起诉 法官认定反应时间不到1秒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林姓男子驾车行经新北市新店区安一路时,前方的机车骑士往内侧车道偏移,两车擦撞,
骑士倒地、颅内出血,送医2天不治。新北地检署指林姓驾驶超速酿祸,依过失致死罪起
诉,一审认为被害人虽不幸,但林自发现骑士驶入内侧车道时已无反应时间,判无罪。台
湾高等法院认定林的反应时间不到1秒,根本猝不及防,驳回检方上诉。
因林姓驾驶一、二审皆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几可确定无罪。
2019年11月27日上午9点多,林姓夫妻开着轿车由南往北、沿新北市新店区安一路内侧车
道行驶,但右前方的一台机车却偏向内侧车道。检察官起诉指出,骑士虽未显示方向灯或
作出手势动作,但林应可预见机车要变换车道至内侧,但他却疏未注意,贸然以时速40至
50公里贸然超速行驶,以致发生擦撞。骑士因人车倒地,头部外伤并颅内出血,虽经送耕
莘医院急救,仍于29日下午死亡。
林姓驾驶表示,骑士变换车道没有打方向灯,一直到碰撞发生时,他才知道骑士在他车子
右侧,他无从注意,且骑士任意切入他行驶的内侧车道,侵犯他的路权。对于被控超速,
他认为与车祸没有关系,因为无论他有无超速,都无法防范和骑士发生碰撞。
因新北地院判林无罪,检察官上诉,指案发路段行车速度限速30公里,路段因道路施工有
一整排水泥纽泽西护栏阻隔无法通行,林应该减速、作随时停车准备,如果他放缓速度,
则可以立即煞车。
检方主张,林在肇事前在车内听到妻子尖叫,即应可预见机车变换车道而开始反应,此时
距离碰撞点虽仅有14公尺,然若林因道路施工而减速至30公里以下,可以避免悲剧。
高院依据新北市警新店分局车辆勘察报告、逢甲大学车辆行车事故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报告
等证据资料,并当庭勘验车祸路段的监视影像,认为林姓驾驶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可以避
祸,被害人在转换车道时,未留给后方直行来车足够反应时间。高院指出,林得以反应的
时间不到1秒,不足一般驾驶人反应认知危险所需反应时间1.25秒,林无论有无减速,都
没有足够距离可以避免车祸发生,检方倒果为因、上诉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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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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