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恐怖情人订“性爱行事历”逼教师女友阳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12-29 09:26:56
【裁判字号】111,原侵上诉,9
【裁判日期】民国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内文】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原侵上诉字第9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林信恩
指定辩护人 本院公设辩护人陈秋静
上列上诉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台湾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诉字第2号
中华民国111年2月24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110年度侦缉字第175号
),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关于民国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零时许之强制性交及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
前开撤销部分,乙○○被诉犯强制性交部分无罪。
其余上诉驳回。
  犯罪事实
一、乙○○与代号AE000-A109501之女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以下简称甲 )原为同居之男
女朋友,2人间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员关系。讵乙○○怀疑甲 曾在
阳台对其他男子进行口交行为,心生不满,要求甲 亦须在阳台对其口交,为甲 所拒,于民
国1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0时许,乙○○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在苗栗县○○市○○路0000
号5楼之1乙○○之租屋处,在甲 表达身体不舒服不愿意性交之情形下,乙○○因此与甲 发
生争执,先对甲 掌掴2巴掌,并掐住甲 脖子,甲 因心生畏惧,不敢挣扎,只能顺从乙○○
之指示,先到阳台为乙○○口交,过程中乙○○接续将甲 头部按住为其口交,因乙○○无
法射精,甲 只好再回房间为乙○○口交并打手枪直至乙○○射精,以此强暴之方式对A女强
制性交得逞。
二、甲 于109年11月1日提出分手,翌日并搬离乙○○上开租屋处后,乙○○心生不满,为
求复合,竟基于恐吓危害安全之故意,于109年11月3日,以电子邮件寄送内容:“我死了也
不可能放过妳”、“但复仇的我只想毁了你就像你毁我一样,而且一定做得到哪怕是吃牢饭
”等加害生命、身体之恐吓讯息予甲 ,致甲 心生畏惧,致生危害于安全。
三、案经甲 诉由苗栗县警察局头份分局报请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
 ㈡关于强制性交部分
 ⒈此部分已经甲 于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均证述明确,兹摘要其历次笔录内容如下:
 ⑴110年2月23日侦查中证称:109年10月初那次,在中华路1400号5楼我们同居住处,当天
被告先徒手打我两巴掌,并掐我的脖子,之后被告要求我帮他口交,我因为被殴打心生畏惧
,我认为我逃不掉了,只能哭着替他口交,口交时,我想要挣脱,但被告压住我的头,不让
我离开,被告当时还有录影,但我不确定他是否还有留存影片,我是在过了2、3天后,有在
电话中告诉我姊姊(见110侦509卷第57、58页)。
 ⑵于110年10月5日侦查中证称:我只能事后大约推断上开发生的时间,日期无法精确,10
9年10月初动粗,因为我不想要,我们发生争执,被告一步一步把我逼到墙边,我抵在墙壁
上时,他打我一巴掌,他打很用力,我嘴角有点血,我就抿嘴唇,他看我在抿嘴唇,他问我
嘴巴很痛吗?我说很痛,他又打一巴掌,后来他用手掐住我脖子,把我困在墙角无法动弹,
我害怕,所以跟他发生性行为。这次发生后在109年10月底有用电话跟我姊姊讲,我有跟她
说我被强制性交的事情,但没有讲得很细,因为被告威胁说要告诉我家人,我是后来受不了
跟姊姊讲,姊姊不认识被告,后来姊姊叫我去蒐证(见110侦缉175卷第35、37、38页)。
 ⑶于本院审理时证称:109年10月初这次性行为的时间是在半夜,大概12点到凌晨2点这中
间,地点在阳台及房间内都有,在阳台被告叫我帮他口交,在房间也有强迫我发生性行为,
当天因为我身体不舒服所以我有拒绝他,但被告以之前就已经讲好要发生性行为为由,强迫
我,被告把我推到墙壁旁边,打我巴掌,我嘴唇流血,抿嘴唇,他问我是不是会痛,我说是
,他就又再打我一巴掌,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我意识到自己生命可能会有危险,就安抚他的
情绪,所以他就要求我在阳台帮他口交,我有哭但是他没有管,就要我继续的完成替他口交
的性行为(见本院卷第184至186页),这次之后我还是有回到我们的同居处,因为被告会叫
我开定位,他会监控我到哪里了,如果不开定位的话,他会大发脾气,所以我没有办法离开
同居处(见本院卷第186页),我没有去验伤,在这次之后,我又忍了一阵子,想说等待可
以逃走的时间,大概10月底、11月初左右我有告诉我家人,因为家人觉得我精神不太好,好
像有点怪怪的样子,不太舒服,觉得我行事、讲话不太对劲,所以就有关心我,所以我才有
勇气跟家人讲(见本院卷第187页),在此之后有没有跟被告发生性行为我不记得了,但是
如果有的话,也都是被强迫,基于我要安抚他的情绪,我才会做这件事(见本院卷第187页
),这次我确定他有录影,但不确定他有没有留下来(见本院卷第187至188页),我在109
年11月6日警询所述(即“第2次是于109年10月初0时许,一样是在我们的租屋处,因为在这
之前他有时都会在性行为的过程中录影,我就有跟他说不要再拍,他就要求每周一、三、五
要替他口交、每周六、日其中一天要发生性行为还有每个月要拍一次性爱影片,当天他就要
求发生性行为,因为我身体不舒服我就拒绝他,我们就为了这件事吵架,他又开始讲之前看
到影片我都可以让别人边抽菸边口交都不能跟他,我又会害怕我讲了什么他会生气打我巴掌
,一步一步地把我逼到墙上,并徒手打我的脸巴掌两下,他看到我很痛抿嘴唇,问我嘴巴很
痛吗,我说很痛,他就又打了我一巴掌,之后再掐住我的脖子我无法动,我就求他不要这样
,安抚他的情绪,他就要求我要在阳台让他一边抽菸一边让我替他口交,他走到阳台把裤子
脱掉并点菸等我过去,因为我也跑不了,我就一边哭一边走过去,我跟他说你不要这样,他
就叫我快一点,逼不得已我就只好帮他口交,我一蹲下将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口中,他就压
着我的头,我想挣脱都动不了,我跟他说不要这样,他就说这样他才会平衡一点,这个过程
中我都一直哭,但他还是要我继续替他口交,过程中他有勃起但没有射精,等他抽完菸我们
就回去房间,回房后我就替他打手枪及口交让他射精才结束。当时被告赏我巴掌时有造成我
嘴巴有肿起来。我被侵害后觉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但我没有保留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是
正确的,没有遗漏掉或是需要修改的,(见本院卷第195页),都是本于我当时的记忆所为
的陈述(见本院卷第197页)。
 ⒉证人甲 之姐于110年10月5日侦查中证称:甲 大概是109年10月底打电话给我,说她可
能会辞职,她当时当老师,8月才考上,我问她为什么要辞职,她才讲。电话里面没有讲很
多,我是到109年10月30日左右我去她工作地方,她才跟我讲,她说因被告会强迫她发生性
行为,次数没有讲,她说被告会监控她的行为、会注意她的行踪、强迫她发生性行为,她想
离开却离不开,我们当时是讲如果辞掉工作会怎么样,就是要带她离开那个环境。我是10月
30日星期五去找她谈,我有联络社工,社工说怕有危险,所以我们那时候有约定暗号,11月
1日星期天晚上我有去甲 自己租的地方,要帮她搬东西,11月1日甲 有跟被告说要回去整理
东西,被告不知道我在旁边,被告有用手机要监控、要求要视讯,我没有让他视讯到,我有
在旁边亲眼看到被告要求用视讯方式监视我妹妹人在哪里。被告还有跟我妹说他有google定
位,知道我妈妈在哪里,且被告有随时监控我妹妹的行踪,我妹妹也有说被告有对她动手,
我妹妹说怕被打得更严重,所以听他的话,(妳妹妹跟妳讲这些话的神情?)压力很大,一
直哭。因为被告要求她做这些事情,她不得不配合,她还说很想杀死被告,如果被告不在,
这些痛苦才会消失,我才想说她赶快辞掉工作并搬家,11月2日我把妹妹从住处带回来(见1
10侦缉175卷第39、40页)。
 ⒊经本院勘验被告于111年9月8日所提出之随身碟(见本院卷第121页),确实有甲 蹲在
阳台替被告进行口交,被告有以手压甲 的头部使甲 进行节奏快速的口交行为,被告当时站
立在阳台,且有抽烟,过程中并有听到旁边有车流量之声音,并载明于本院111年9月26日准
备程序笔录内(见本院卷第134至135页),与甲 指诉上情及被告自白部分系属相符。
 ⒋稽诸甲 历次指证于1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该次遭被告性侵害之内容大致相符,证人甲
之姐亦证述是甲 主动打电话给其,诉说她可能要辞职,及遭被告监控及性侵害之经过,甲
说她压力很大,一直哭,想要杀死被告,其才联络社工,于109年11月1日帮忙甲 搬家时亦
遭被告要求要视讯等情,以上关于甲 主动来电表示要辞去教职,一直哭泣,说她压力很大
,想要杀死被告,及协助甲 搬家时遭被告以视讯监控等,均系证人甲 之姐亲身见闻之事,
被告亦坦承确实有监控定位一事(见本院卷第199页)。而甲 与被告前为男女朋友关系,于
本案发生之前素无怨隙,又甲 之姐前与被告并不相识,与被告间亦无任何怨隙,衡情证人
甲 、甲 之姐均应无设词攀诬,或虚构事实以陷害被告之理,故证人甲 、甲 之姐前开证述
内容,经核尚均无不可采信之处。甲 甫于109年8月间才考上国小老师的教职工作,相当不
易,仅相隔2个月,甲 却向甲 之姐表示可能要辞去教职,倘非被告确实对甲 为本案性侵害
犯行,强迫甲 发生性行为,且如甲 所述精神崩溃一事,甲 何须放弃辛苦考上的教职,离
开原居住地及工作岗位,实难想见。益见甲 对于被告所为本案指诉堪予采信,且有证人甲
之姐前揭证述内容可资补强。
 ..
五、经查:
 ㈠被告于原审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固然均自白有为起诉书所示之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时、1
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0时对甲○ 所为2次性侵害犯行,惟于本院审理时即改供述该2次实为1
次,且时间即为109年10月14日,于本院并提出随身碟1只为据。则被告于审判中就上开犯罪
事实所为前后供述已有不一,其先前所为自白是否有相对应的补强证据足以佐证为真实,乃
本案查明之重点。
 ㈡甲 固于警侦讯及本院审理时均指证其于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时许遭被告强制性交得逞
,有其历次笔录供述如下:
 ⒈于109年11月6日警询时指称:第1次于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时许,在苗栗县○○市○○
路0000号5楼之1,在我跟被告的租屋处,当时我们是交往中,当天晚上,被告觉得之前我和
他分手时有和别人在一起让他戴绿帽,我们因为此事争吵,吵到后来我们说要分手,被告就
威胁我如果要分手,就要将我和另一位男子的性爱影片上传到各大网站让我红,还要跟我家
人及工作地点的同事们说,说如果我和其他男生在一起,就要将我和被告的性爱影片传给对
方,要把我毁掉,他说这些话让我很害怕,我就想要收东西逃出房间,他看到我要离开,他
就突然暴怒并徒手抓我的手臂将我拉回来并摔到床上,跟我说看来要把我关在阳台不让我出
去,否则我出去就会报警检举他,后来我从床上慢慢爬起来,他就将我推至阳台方向,当时
我觉得他真的要把我关在阳台,而且我并没有带手机,他右手握拳,让我觉得很害怕,我就
想说安抚他的情绪,跟他说不要变成这样我会很害怕,他就说“没办法,已经决定变这样了
,如果是要变回好好的样子也不是不可以,要看你的表现再决定,如果你今天有办法让我出
来的话,我就考虑回到以前好好的样子”,他所谓的出来就是要让他射精,讲完他就躺在床
上把裤子脱掉露出他的生殖器,并要求我全身都脱光衣服挤乳沟、扭腰摆臀要取悦他让他兴
奋,他就说要看我表现,他自己都不动躺着滑手机,要我服务他,我当时想说用手解决,就
替他打手枪,但他都没有反应、没有勃起,我害怕他不满意的话真的把我关起来,只好自己
面对他坐到他身上,我就替他口交让他勃起,将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阴道,但是后来他又无
法勃起,反复多次发现他都无法射精,他还是都不理我像是要看我表现一样,这时候我就很
害怕地哭了,他就自己用手打手枪,但同时要求我要替他口交、用胸部磨蹭他的生殖器,过
了一阵子他自己打手枪射精并射在我嘴巴里,我看他心情好一点,我就问他说可不可以不要
变成这样,他还是脸色很不好,但还是有说以后不要惹他生气就好,因为当天他一直无法勃
起,很慢才射精,也不管时间已经很晚了,做完的时候大约已经2时许,后来我们就在床上
睡觉了。我没有保留被告射精之物(精液)。我被害后有梳洗身体。我遭受侵害时,没有其
他人在场。我没有保留与本案有关之证据。我被侵害后觉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见110侦5
09卷第29至33页)。
 ⒉于110年2月23日侦查中证称: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时许,在中华路1400号5楼我们同居
住处,被告与我发生争执,我说要分手,被告就威胁说要将与我的性爱影片传出去,我听到
很害怕,就想收拾东西离开,但被被告拖回来摔到床上,我下床想往门口跑,被告就将我推
向阳台,并说要将我关在阳台,我很害怕,之后他就说要看我的表现,意思就是要求我发生
性行为,因我怕被他打及关到阳台,也怕性爱影片被他传出去,所以我就帮他口交,并将他
的生殖器放入我的阴道内。第2天早上我就自行走出门,被告没有限制我的行动,我当时也
不敢去报警,也没有验伤。此次被强迫发生性行为,我没有马上告诉他人,被告当时扬言要
散布我的性爱影片时,均没有录音、录影或证人(见110侦509卷第57、58页)。
 ⒊于109年10月5日侦查中证称:我后来附的证据是事后他威胁我的纪录,只能事后大约推
断上开发生的时间,日期无法精确,因为那时候被告要我跟他住在一起,我们不会有聊天纪
录。我第1次被威胁发生性行为的这一次,我并没有跟任何人讲,也没有做任何纪录,我不
敢讲。109年9月底被告强迫我发生性行为的这一次并没有拍影片,109年9月底那次被告有对
我动粗,被告威胁我要我跟他发生性行为,否则要把我影片上传,之后交男友就会把影片传
给我新男友,我很害怕,想把东西收一收逃出房间,被告看到我要离开,就徒手把我拖回来
,摔回床上,威胁要把我关在阳台,让我不能出去,我一出去就会跟警察检举他,但这次我
没有去验伤,因为他没有让我留下伤势。他也一直把我推到房间跟阳台交界,是我一直抵抗
才没有被推出去(见110侦缉175卷第35至37页)。
 ⒋于本院审理时证称:109年9月底这一次,被告强迫我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在我们同居处
房间,大概是半夜12点到凌晨3点左右,我们因故吵架,我说要分手,他就说要把他偷拍我
的不堪影片上传到各大网站,并且要跟我家人说,我很害怕要收东西逃出去,他把我拖回来
,摔到床上,又威胁要我把关在阳台让我不能出去求救,他把我往阳台方向推,也有掐住我
脖子,我一直挡,也跟他求饶,安抚他的情绪,他说要停止施暴也不是不行,他就要求我要
做一些比较不堪的动作,强迫我帮他口交或者是一些性行为的动作,让他可以勃起,实际发
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在房间内(见本院卷第182至183页),我记得这次是有录影(见本院卷第
184页),又改称:我没办法确定他有没有录影,但是他有拿手机出来,实际上有没有录影
我不知道(见本院卷第184页),这次我没有去验伤,也没有告诉别人(见本院卷第187页)
,这一次也有在阳台发生性行为,被告叫我在阳台对他口交(见本院卷第189、198页),口
交之后也有要求我在房间床上跟他发生性行为,就是他的阴茎有插入我的阴道内(见本院卷
第198、199页),111年9月26日在本院准备程序所勘验的录影档案我看起来应该是9月底这
一次,但跟10月初所发生的那一次,两次的内容都很像,但该档案我觉得是9月底那一次(
见本院卷第189、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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