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薄了一下 发现有不同的说法
帮转繁体
萤火虫如我
昨天 16:32 来自 广州超话 已编辑
@广州公安 @中国广州发布 @广州检察 @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妇联
有博友提供3个视频,并讲述了事件的大概: 视频近日事发于广州,图中灰衣长发女子,
(原因未知)与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发生争执,视频中该女子确有质疑与辱骂他人行为,但
之后和另一个视频中未骂人的黑衣女子,共同被捆绑并涉嫌置她两在大庭广众之下
“示众”——未保护当事人肖像等隐私权的情况下,被他人围观、拍照录像,以上行为明显涉嫌
严重有违我国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 如果是具有执法权的警察执法处置,如此处置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几条? (视频中黑
衣当事人称是志愿者或FY人员为之)
2. 如果是非警察处置的,是哪些人参与处置的?他们是否具备执法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反复强调禁止将罪犯游
街示众,如第一百五十五条。况且,视频当事人(公民)是否违法违规尚无定论。 《民
法》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亦有相关保护。
综上,请相关部门私信联系我,我会提供已有的视频证据,并恳请彻查这样的涉嫌违法违
规并涉嫌有辱公民人格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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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本视频中另一位当事人(黑衣女子)@暴躁小羊口 ,刚刚发声: 协商结果是对方
赔偿我们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哦 法律是公正的 做什么事要付出代价 谣言红码
和传播视频的已经截图保存你们的信息了,今晚会联系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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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述】@暴躁小羊口: 绑我们不是因为口罩是为了不让我们打110并且谎称他们已经打了
110 我和我的同伴先后打了110 120 他们看到警察就把自己的蓝色外套脱了防止我们认出
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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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个人认为: 法律上讲“对称”原则,两个手无寸铁女子如确实涉嫌违法违规,现场不
具备执法权者最多有警告与留置权力,留置是指用“对称”的手段控制不放(如拖拽、围
堵等非暴力手段,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考虑,尽可能是由女性进行留置处置或在场,且需
要尽可能保护当事人肖像等隐私权利),然后收集证据等警察到来。
所以,无论两女子是否打骂他人,我认为事件中处置方法是非法的,体现在——采用了暴
力手段将两位女当事人摔压倒地后双手反绑、双脚(腿)也被捆缚,然后不对两位女当事
人做任何肖像等隐私权的保护,任由她们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被人旁(围)观、拍
照录像,极其有辱当事人人格尊严,并导致未打码的照片与视频流向社会,对当事人造成
了二次合法权益侵害。
当然如遇到可预见会造成伤害风险特别大,才能用对称的暴力方法制服,比如持刀歹徒这
类极端危险情况。
我认为比事件同时也是很典型的法律教科书案例,让我们基于理性客观,一起为社会法治
文明建设与前行添砖加瓦、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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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读评论区留言得出的感受是: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自有执法机构与法律判定处罚之,似乎
“涉嫌违法者同样具备应有的合法权益”,对数目可观的国人而言是极其不可思议、难以
接受甚至令人愤怒的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