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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如上
我国刑法认定时应采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
1.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2.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这法条相信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罗子俞
应该很清楚才是。
这件案子采用的证据如下
1. 全家超商草状元门市店长林宇富 的证词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案发当天清点货品时发现少了一副耳机,价值 299 元。他看了监视器,发现有男子
下午三点半出现在店里,买咖啡时顺手牵羊摸走了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