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建议用肢体失去刑罚来取代死刑,反正在台湾死刑犯可以拖好十几年还不会死。
刚刚看了一部片,片中对重伤害犯或是杀人犯判处切除肢体刑罚来取代死刑。
加害者每隔1~3个月就要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刑罚,刑罚的内容是罪犯将失去其肢体,决定
权掌握在被害人家属手中,直到被害人家属原谅为止。
以片中的性侵杀人犯来说,被害人家属可以决定所要移除的肢体,小则切除手指,多则切
除手或是脚,甚至于性器官。
个人看完是深有感触,既然我们无法确切执行死刑,不如废死后改为切除肢体刑罚更为能
喝止犯罪?
例如:
酒驾致死,罚最重可以移除双臂?
家暴犯,罚移除手指或是手掌?
诈欺犯,罚移除声带或是手指?
用切除肢体刑罚来取代死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