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执行依据条款
第 51 条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
主要是以边际效益为由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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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来看看最新的判决,
庄男出狱后性侵害2名女子5次,每次判刑3年4月,合并执行6年,
明明依据条款,
可以判3年4个月~15年20个月,
结果法官只判6年?
这不就是在帮犯人刑期打折?
有这种条款存在,
不就等于间接暗示犯人,
假如你已经犯了一个罪,
你干脆多犯一点,反而cp值更高,
低能儿都知道是在鼓励犯罪吧?
是哪个天才开始这种条款的?
有没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