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政府说:
为了打击诈欺、犯罪、维持社会安宁
所以要立中介法惩处假讯息
如果你有国中毕业
应该能注意到这根本逻辑错误
应该惩处的,不是犯罪事实吗?
什么时候变成假讯息本身了?
所谓的 “假讯息”
根本不是一种犯罪
在任何民主国家都不会这样定义
再强调一次
该被惩处的
是 “犯罪事实”
(例如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社会安宁动荡等,而这当然也必须由司法来判定)
什么时候变成假讯息就是犯罪了??
(而且竟然还能跳过司法?)
这种最基本的逻辑
海外留学的博士会无法分辨?
当医师又选上立委的人会搞混?
完全执政
完全颠倒黑白?
台湾怎么会变成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