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mtkmtkmt (kmtkmtkmt)》之铭言:
: 抱歉 小的才疏学浅
: 某甲未具各种公务身分在发表意见
: 某乙当场表示异议 却旋即被不具名二人拖走
: 请问 此施以强制力之二人的法源是??
: 我是不是有点误会了 现在应该是民主时代吧??
根据内政部的资料,
克拉克看起来是有去申请集会游行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万华分局也有许可在案
https://data.moi.gov.tw/MoiOD/Data/DataContent.aspx?oid=39B53D95-8489-4DB3-8F31-1239FDC9ECD4
根据集会游行法第24条规定:
“集会、游行时,警察人员得到场维持秩序。
主管机关依负责人之请求,应到场疏导交通及维持秩序。”
所以有警察在场也是很正常的,
既然警察在场,对于合法申请的集会游行
故意闹场人士当然可以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19条规定进行移置性管束
这样有解答到你的问题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