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中央
2.记者署名:林长顺
3.完整新闻标题:
莱剂零检出地方条例无效 宪法法庭判决合宪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3日电)宪法法庭今天做成111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进口肉品及
其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行政院就地方议会所通过的
自治条例无效或不予核定,均合宪。
含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简称莱剂)的美猪(莱猪)去年元旦起开放进口,行政院于民国
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
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台北市议会、台南市议会、台中市议会、嘉义市议会、桃园市议
会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今天宣判,进口肉品及其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
事项;卫生福利部就声请人嘉义市议会,行政院就声请人台北市议会、台南市议会、台中
市议会及桃园市议会,函告其所通过之各该自治条例无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并未逾越宪法
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之权限范围,均属合宪。
宪法法庭指出,单一国体制下,地方自治团体就自治事项的立法权,仍应受宪法及中央法
律的拘束。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权,以其辖区内的人、事、物为其界限。
宪法法庭表示,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地方不得另订
牴触中央法定标准的自治法规。
判决指出,以全国为销售范围的国内外肉品及其产制品而言,如果容许各地方得自订不同
的动物残留用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则必然对各该地方辖区外的买卖双方及贩售、运送等行
为,产生直接、密切的实质影响。
判决书中举例,如同一火车上所贩售含牛、猪肉的相同食品,会因经过不同县市而有能否
合法贩售的不同待遇或疑义,导致民众无所适从。所以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管制标准,应
具有全国一致的性质,而属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商业”及第18款规定“公共卫
生”所定的中央立法事项。
判决表示,声请人各该自治条例以保护健康为由,订定比中央规定更为严格的肉品残留莱
克多巴胺安全容许量标准,从而阻绝其各该辖区内含莱剂肉品的销售、运送等,也有违反
宪法第148条规定保障国内货物自由流通意旨。
判决指出,至于主管机关就进口肉品及其产制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标准的政策
抉择与良窳、是否足以保障人民的健康权,或是否有充分科学根据,属风险评估的专业问
题,不在本号判决范围。(编辑:张铭坤)1110513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5135010.aspx
6.备注:
被大法官认证合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