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
第 44 条
主管机关对于传染病病人之处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应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二、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病人,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三、第四类、第五类传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防治措施处置。
主管机关对传染病病人施行隔离治疗时,应于强制隔离治疗之次日起三日内作成隔离治疗
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家属,并副知隔离治疗机构。
第一项各款传染病病人经主管机关施行隔离治疗者,其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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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规应该3天就要收到隔离单
我理解错什么吗?
没有收到隔离书,电子围篱前,应该可以乱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