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维护国防解雇“香港人”又输 高院:已非港人啊
2022-03-15 07:02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2019年因校园博览会录取姚姓男子,姚担任电子系统研究所工程师,但
中科院以他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证,且负责具机敏性的国防武器装备科研,前年依内部人管规
定解雇。姚主张已丧失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一审胜诉;中科院上
诉,台湾高等法院劳动法庭驳回。
姚姓男子表示,2019年9月起到中科院任职,月薪5万8千元,工作刚满1年,中科院就以他是
香港地区人士,以对所担任的工作不能胜任为由资遣,但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他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且过去1年考核良好,认为中科院解
雇不合法。
姚还说,在录用前已告知有关的香港背景,中科院仍录取,现在却更改决定,明显违反诚信
、禁反言原则,他2020年9月3日寄存证信函给中科院,表示不接受非法资遣。双方也透过桃
园市劳动局调解劳资争议,但无共识。
中科院则抗辩,指录取通知有注明“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地区人士”不得办理进用,人管
规章也明定,于进用后始查觉者,得取消录取资格;另事前也曾函询大陆委员会释疑有关持
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疑虑,陆委会回复,若同时持有我国及香港居民身分证,可依中科院
相关规范办理。
中科院认为姚负责国防武器装备科研,具机敏性,香港身分具特殊性,依法解雇符合规定,
且姚的履历、自述,都没未主动告知具香港人士身分。
桃园地方法院认为应厘清中科院人管规定所称的“香港人士”意义为何?根据陆委会函覆中
科院“姚已持有我国身分证,已非港澳条例所称之香港居民”,因此姚是我国国民,非港澳
条例所称的香港居民。桃院也发现,中科院经陆委会函释后,也经当时院长杲中兴签核,同
意姚继续留任,可见中科院以姚有香港身分认为不符规定,但仍予以进用。而部门主管也表
示,姚工作能力表现良好,有培养潜力,希望交付计画任务给他;另,中科院也可以机敏考
量,限制姚业务,却没有作为而直接解聘。
桃院认为中科院以姚取得香港居分身分证,认他“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不符合
劳基法规定和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判雇佣关系存在。
中科院虽上诉,但高院认为非香港地区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
以上不在香港,丧失永久性居民身分,从姚的入出境纪录来看,他自2012年1月29日入境台
湾后,至2016年10月7日才再入境香港,已超过36个月,是否仍具香港地区永久性居民身分
,已有疑问。
高院认为中科院终止劳动契约不合法,姚请求确认雇佣关系仍然存在自属有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6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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