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了,你的改法没有打到点上。
只要把这条从刑法改成民法
就可以减少一堆滥诉的情形了
现在一堆讼棍告这个就是因为这条是刑法,会有前科问题很好逼和解
改民就没有这个问题,就算要求赔偿也要有效举证自已的实际损失
※ 引述《Racing5566 (RacingKing)》之铭言:
: 简单来说就是真的觉得重要才能做
: 有些人改名是真的身不由己 像是父母乱取之类的理由
: 像是躲债啊、运势之类的就真的浪费行政资源
: 为了名誉去打官司也是
: 少数是真的被侵害到权益 但多的是为了钱
: 可能给个3次5次的扣打 要是超过那可能需要检讨就是自己
: 有没有名誉相关诉讼应该限次数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