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陈宏睿
3.完整新闻标题:
没系安全带被罚3000元 车主用“哆啦A梦”翻盘获撤罚
4.完整新闻内文:
台中市陈姓车主去年驾驶休旅车行经国道一号时,被拍到未系安全带,遭开罚3000元,但
陈辩称,安全带有装“哆啦A梦”护套,若没系安全带,照片的B柱与他左肩处会有蓝白色
的护套,因照片中无,可证明有系。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审理后,认定警方告发相片,无法
证明陈违法,判撤罚。
判决指出,陈姓车主在去年6月10日下午,驾驶名下的休旅车行经国道一号南下168公里(
丰原入口)时,遭国道警察第三大队的警员以摄影机蒐证,指陈没有系安全带,依法告发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开罚3000元。不过陈收到罚单后,认为罚单的告发相片不清晰,
向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陈姓车主主张,警方寄发的照片,难以辨识驾驶座及右前座是否有人,以及是否系上安全
带,经警方调整后的照片能判别驾驶座上有人,并且左肩至胸口处有明显粗条状阴影,因
有安全带护套,所以能判断安全带是有系上,因为该辆休旅车黏有“哆啦A梦”款的蓝色
安全带护照,若无系上安全带,休旅车B柱位置,应能明显看到悬挂空中的护套,但从警
方给予的照片上并无法目视。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认为,交通裁罚争讼案件,属于国家行使处罚高权的结果,既然是处罚
人民,而与刑事罚类似,当事人并无协力义务,或责任以自证己罪或自证无违规事实,且
适用“无罪推定”及“疑则无罪”原则,且其证明程度,至少应达到“几近于真实的盖然
性”(盖然率99.8%以上,或称真实确信的盖然性),才可说已尽举证之责。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指出,根据警方告发相片,可知当时驾驶身穿白色立领上衣,未见驾驶
左肩上方往右下延伸有出现黑色安全带,仅见驾驶身上白色立领上衣左肩部分出现蓝灰色
阴影,依照相片,无法清楚显示驾驶左肩位置有无安全带覆蓋,驾驶是否有未系安全带的
行为,容有合理怀疑,且警方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判定撤销罚单,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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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哆啦A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