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法83条里哪一条看出来“本次职业训练系源自《就业服务法》对欠缺工作知能的求
依该基准,确实对于失业而急需就业者给予了受训机会,而形成差别处遇,但其作用仅在让
反而第三四五条提到
第 3 条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自由。但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国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业服务一律平等。
第 5 条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
如果真的如同着法官说的 此人是因为接受过高学历而不能加与职业训练 这明显违反第五条
这根本法官造法
又是一群明明活在成文法的国家 却自以为活在不成文法的国家的法匠 自己的法律自己解释
反正我爽就好
还有法盲会帮忙说话
果真垃圾鬼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