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状况来考量看看
A B两人因为有恩怨,曾经有斗殴纪录,A平常无运动习惯,B则有打棒球习惯
某日
A专程带了之球棒埋伏于B车附近待其经过将其痛殴
B则因为最近有棒球比赛故车上放有球棒,面对A的偷袭B立刻拿出球棒反击,后两人双双被
逮捕
AB虽均有暴力斗殴纪录,但A平常不运动,没有携带球棒的习惯,今天的球棒是专程买来打
人的
B则因为有固定打棒球习惯,车上放有球棒被警察注记
试想一下,今天这案子,能因为B有打棒球习惯就加重其刑吗?
如果不行,那这登记是好玩的吗?
※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铭言
: 注记 :不错不错 带棒球出门 表示有在运动
: 但是呢 注记后 能干嘛?
: 把这些注记放在床头 每天观赏三遍?
: 就这?
: ※ 引述《SALVATIONME (天若有情)》之铭言:
: : 球棒不是这样用 徐国勇:查获车上有球棒 警政系统将注记